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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筹划
发布日期:2009-03-01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律师法》规定了我国律师事务所有三种组织形式:国办所、合伙所、合作所,国际上公认合伙所是成功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因此,近几年来,我国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经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法定程序,陆续改制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近几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也基本上采用了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合伙所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范运作,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承担法定的责任。

我国的税法将合伙律师划定在高收入个人范围,2001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确定为高收入行业,其中,将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定为高收入的个人,国办所、合作所的律师及合伙所的聘用律师没有纳入高收入的个人行列。通知要求对高收入的行业和高收入的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2002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发了《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因此,合伙所的税务筹划也就成了一件关系律师实际收入的重要事情。

掌握税收政策以规划税收,通过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使用合法的政策技巧、计算技巧和会计处理技巧,节约税务支出。要有效的节税,就要求纳税人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熟练的税务及法律运用能力,甚至要掌握纳税人微妙的经济变化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本律师系统地研究了税法,特别关注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在这里浅谈合伙所和合伙所的律师的税务筹划问题,旨在抛砖引玉,使同行们真正享受到税务筹划的权利。

目前,具体规范律师税收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8月23日颁布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通知内有以下几项事关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重要规定:

1、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利润)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合伙所在计算年度经营所得(利润)时,聘用律师的工资、薪金可以计入成本,出资律师的工资、薪金不得计入成本,与分成的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3、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聘用律师领取的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分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律师事务所不负担聘用律师的办案费用支出,在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30%以内的比例将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聘用律师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出资的合伙律师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

这两个税率表有三个特征要注意:

1、两个表的应税基数标准不一样。聘用律师个人所得税是以月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数低,适用税率低;合伙律师是以年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数高,适用税率高。

2、聘用律师和合伙律师的费用扣除标准可能不一样。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的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个体工商户出资人应税所得额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参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制定。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不一样。聘用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聘用律师每月从所里领取的固定工资或分成收入;合伙律师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月办案的提成收入与个人分入的全所年度经营所得(利润)之和。

计算举例:

(1) 假定某律师是聘用律师,2001年收入是60000元,月收入5000元。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8*(1-30%)-800]*15%-125=280元
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280*12=3360元

(2)假定该律师是出资的合伙律师,2001年度的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分成收入与个人的办案分成收入之和也是60000元,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假定扣除标准也是800元):
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800*12)*35%-6750=10890元
(合伙律师是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合伙律师为什么比聘用律师缴纳的多?是因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和适用税率不一样,这就提出了税务筹划问题,我们要通过税务筹划,节约税务支出。但是,我国的多数律师事务所在完成了体制改革,改变了产权结构后,相应的理财管理并没有跟上,仍沿用原来国办所的财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成果分配办法。该办法与传统的国办所的税务业务口径相适应,但对合伙所却不适用,沿用原有的核算办法,必然增加合伙律师的税务支出,减少合理收入。

下面我分别谈一下聘用律师与合伙律师的纳税筹划问题:

聘用律师的税务筹划主要应考虑的问题:一是聘用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与收入分成挂钩的,税额与收入是同方向正比例变化,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因此要注意每月收入的均衡性,像年终奖之类的收入要变为月奖,避免大起大落,以免在收入低的时候不能充分享受30%办案扣除费用的优惠,收入高时又适用了高税率;二是要注意边界收入,防止临界点档次爬升,因为超额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大于平均税率。

合伙律师的税务筹划问题要复杂得多,合伙律师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除与个人的办案收入提成挂钩外,还与全所的成本、费用、损失挂钩 ,与成本、费用、损失成反比例变化,采用的是用会计核算的办法来归集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所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预定的个人分配比例+(个人办案提成收入-个人办案费支出)
(注:个人办案费支出应准许报销,作为所的费用支出,作为个人的收入扣除数)。

税务部门在对合伙律师征税时,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中,准许扣除全所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损失,以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将应纳税所得额按比例在合伙律师之间进行分配,加上合伙律师的办案提成收入,分别计算出每个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合伙律师的税务筹划首先应考虑的因素是全所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

为了正确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对各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正确核算,对资产进行恰当处理。总的指导思想是;要依照税法规定,该作为应纳税收入的要计入收入,不该计入的就不要计入,这叫“收入项目极小化节税法”,例如国库券收入就不应计入应税收入;为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等,一定要全部计入成本,这叫“成本、费用扣除极大化节税法”。但是,传统的律师收入分配办法是律师按办案创收提成,与收入有关的许多办案支出却不允许报销,使该计入成本的没有计入。例如律师为办案方便购置汽车而发生的费用等,这样,将应在税前列支的成本作为税后支出,实质是造成了律师多缴税。

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经营收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或出租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比较单纯,所以,在税务筹划时只需注意将不该作为应税收入的收入不要作为应税收入,以缩小课税基数。

成本、费用、损失的计算,涉及律师事务所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我国税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准予从收入中扣除、限定从收入中扣除、不准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研究这些项目,膨胀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数,是税务筹划的基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3月26日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税发[1997]043号),是税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比照计算的依据。该办法详细地规定了成本的直接支出、间接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利息支出、低值易耗品支出、保险费支出、修理费支出、税金支出、租赁支出、开发费用支出、资产支出、坏帐损失支出、招待费、捐赠赞助、罚款、自然灾害损失、意外损失、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各项支出的税务处理办法。认真研究这个办法,分析每个项目是合伙律师节税的基础工作。但是,因为这个规定是针对生产、经营型企业制定的,与律师事务所经营活动业务的性质不同,律师事务所在比照计算年度经营所得时,要注意对律师业的适用,该列支出的不要遗漏,如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办公设备的摊销,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等,要及时进行摊销核算,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要按年计提,跨年度后是不允许补提的。通过扩大成本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适用低档税率和节约税务支出。

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可以利用一些财务管理的技巧,例如:
税法规定,债务资金的利息可以作为应税收入的扣除项目,而主权资金的收益必须从税后分配,这使得债务资金成本总是低于主权资金成本,这在财务管理上叫做“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企业在作财务计划时,就运用“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资金成本方案,大多是在拥有一定的主权资金的基础上,借入一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当债务资金的利率低于主权资金的收益率时,就可增加主权资金的收益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办所资金是合伙律师投入的,当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扩大,如购置办公用房,就需要再投入资金,此时就要筹划确定律师事务所的资本金的结构,是让律师投入主权资金还是向外借入债务资金,就可以考虑是否利用债务资金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收入的扣除项目的规定,节约税务支出,增加实际收入。
类似的还有租赁设备或租赁办公用房等,具有与债务资金一样作用,不再繁述。

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征税的方法,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查帐征收,从会计核算中剔除不应该从收入中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为了避免已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被剔除,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1、各项成本、费用、损失的支出要取得合法凭证,如普通收据的限定适用范围;
2、各项成本、费用、损失的支出应当是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收入、业务活动有关;
3、各项成本、费用、损失的支出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配,应是归属本年度负担的;
4、要注意限定性扣除项目不要超过限额,如交际费支出;
5、要注意有些可扣除项目税务部门是要求事先报批的,所以,一定要完善报批手续,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报废等。

确定了税务筹划的具体措施后,就需要运用会计技巧来进行帐务处理,要改革原有的理财办法,重新确定与合伙所体制相适应的核算程序、核算办法。例如,合伙律师之间的分配核算,可以在确定了个人创收的提成比例和年终经营所得分配办法后,首先让每个合伙律师在创收的提成内,尽可能的报销其与收入有关的可扣除的费用,剩余的提成收入才是真正的办案收入,然后与年终经营所得分配的收入合并,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计算缴纳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而律师报销的办案费用,又是合伙所的合法的费用扣除支出。至于具体的会计核算,那就是会计师的工作了。

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每个单位都会面临税务筹划问题,并且遇到的问题是千差万别的,掌握税收政策以规划税收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各位同仁如果在税收中遇到问题,我非常高兴与各位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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