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市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登记 |
法律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1.1律师事务所作出同意合伙人退出的变更协议后30日内,必须将合伙人变化情况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请先登陆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在3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交至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各地司法局批准后送省司法厅备案。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的,本系统将不保留网上申请信息。 1.2律师事务所申请退出合伙人的,必须提交附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同意的合伙人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发回。 1.3律师事务所应督促退伙人了结债权债务,并对未结案件的进行妥善处理。 1.4律师事务所申请退出合伙人的,须同时交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由司法行政机关更改后发回。 1.5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的,除不予批准外,系统将自动保存记录。 |
申请材料 | (一)律师事务所退伙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在网上打印)。 (二)退伙申请书。 (三)附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同意退伙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退伙人债权债务已结清及未结案件已妥善处理的情况说明。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司法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司法局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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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