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不起诉案的说明
关于参评精品案件的说明
——杨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不起诉案的说明
张胜利 律师
辩护律师紧紧围绕“国家规定”的概念与范畴,深入阐述司法解释违背基本立法理念,与司法解释起草人的解读是矛盾与冲突的。
虽然公安部门没有采纳上述意见,但辩护律师依然坚持,多次与承办的检察官沟通;并且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请求法律审查,上书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修改司法解释。最终,主办检察官认可辩护律师意见,做出了不起诉决定,羁押了8个多月的委托人杨某某当日释放!
案件是这样的。2015年12月,由公安部督办、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统一指挥的杨某某(缅甸老街人)等走私制毒物品一案,先后在云南、湖南、安徽、河南等地抓捕犯罪嫌疑人十余人。公安部门现场查扣丙酮4.088吨、醋酸酐6.09吨等易制毒物品;而且起获现金577万余元。
委托人杨某某系散化工贸公司的业务人员,其两年时间累计销售丙酮二、三十吨,现场查扣丙酮4.088吨。公司年轻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取保候审,由实际控制人缴纳了100万元的保证金。
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数次赶赴云南省盈江县。辩护律师与公安局法制室、检察院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等多次沟通,并提交书面意见,提供书面资料等。辩护律师也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等。辩护律师明确提出部门规章依法不属于“国家规定”范围,不能成为空白罪状前提与基础,最终承办检察官认可辩护律师意见,做出了不起诉决定,羁押了大半年的杨某某终被释放,其家属感激不尽!
河南国基律师所
张胜利(13837125617)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