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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备案大量买卖盐酸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获罪
发布日期:2014-11-20    作者:孙新律师
一男子为谋取利益,在未进行备案的情况下,非法大量买卖制毒品盐酸。日前,该男子被北辰区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间,本市北辰区农民王某为谋利,在未办理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盐酸销售给未办理购买备案证明的一家散热器公司及一家喷涂中心,总量共计3.26吨。2013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并在王某的盐酸存储地扣押其从他人处购买的盐酸共计11.76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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