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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大量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发布日期:2015-11-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非法大量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学习札记36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61(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3
吴某、谢某某非法大量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裁判摘要】
麻黄碱类物质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将大量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行非法买卖不能说明合法流向的,或者明知是已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进行非法买卖,不能说明用途正当的,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结合行为人作案手段、性质及数量,其关于涉案含麻药品是否用于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主观上不明知的辩解不能成立,不影响行为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性。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
31辑,法律出版社  2014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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