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暂缓起诉设置社会义务服务帮教程序
发布日期:2004-09-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未成年人暂缓起诉设置帮教程序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暂缓起诉的必要性。
暂缓起诉指检察机关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作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对未成年人案件实施暂缓起诉,主要是因为未成年犯与成年人犯有差别。暂缓起诉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给予未成年犯以结局处分,减少案件诉至法院对未成年人犯心理的再一次冲击,进而更加有利未成年犯人的教育,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使之回归社会的目的。因此要在现行不起诉中对未成年人犯“有罪不诉”进行扩充,适时运用暂缓起诉,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在矫治未成年人心理,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的内在机制。
(二)对未成年人暂缓起诉设置帮教程序必然性。
暂缓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一个机会,在给予其一定悔过补救的时间后,由检察机关对其考察并作出恰当处理。因此对其不含实体处分性质的“有罪诉”必将对未成年人乃至其亲属产生巨大的感召力。获得“有罪不诉”的暂缓起诉人如同在社会生活中获得一次“新生”,这无论对促进未成年人洗心革面、维护社会秩序还是司法经济的考虑,均是利大于弊的择优选择。故笔者认为在处分之前对暂缓起诉未成年人设置帮教程序肯定是积极的和有价值的,帮教程序的设置可以作为衡量暂缓起诉人的悔罪内心标尺,更能评价其回归社会的真实努力。
何为最恰当帮教措施?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第44条的规定,设立暂缓起诉人的社会义务服务制度,以此作为帮教的着力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思想转化和心灵净化。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况,对依法暂缓起诉的未成年犯在考察期内规定一定时期的公益活动,通过劳动促进未成年犯的灵魂净化,加深对罪错的反省,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关心社区、关心他人的品德。英国学者威廉?葛德文指出:最庄严的服从如果不是出于来自他洁良心中的献身精神,就会变成一种堕落的根源。只有把暂缓起诉人置于服务社会同时被社会认可的氛围下,才能使暂缓起诉人的灵魂得以洗涤,真正达到弃恶从善、回归社会,从而使暂缓起诉的内在机能充分发挥,使帮教程序的设置具有现实意义,体现帮教的真正内涵。
二、暂缓起诉未成年人的社会义务服务帮教程序的操作规范。
(一)选择适当对象,依照合法程序。
未检科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根据未成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悔罪程度,家庭监护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自身有帮教条件并有良好外界帮教环境的未成年犯,由承办员提出暂缓起诉的建议后,经过科长审核,报经检察长审批。
(二)建立帮教小组,制定社会义务服务帮教内容。
在经批准后,及时建立帮教小组,制定全面帮教计划,以社会义务服务作为暂缓起诉未成年犯在考察期内的一项主要内容。社会义务服务主要是暂缓起诉未成年犯从事社会环境整治,帮助孤老、残疾人家庭进行家务劳动等。由帮教小组的成员专门负责该项工作,做到专人推进,专人协调,专人联络。
(三)社会义务服务帮教期限及评估。
对暂缓起诉未成年犯社会义务服务帮教的期限一般应设置为三个月,根据情况可延长1-3个月。每星期义务服务时间为2小时,总计义务服务时间为24小时。经过三个月义务服务后,由帮教小组成员对未成年犯的劳动进行检查,并按劳动情况、劳动反馈进行评估,填写《社会义务劳动评估表》。
(四)对暂缓起诉未成年犯的终极处分。
未检科承办员综合考虑未成年犯内心悔罪态度、在考察期内的各项表现、特别是社会的反响,及时作出对该犯的终极处分。如果拟对该犯作出不起诉,则报检察长审批,由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相对不起诉。
对暂缓起诉未成年人设置社会义务服务帮教程序提高了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的内在机制,完善和拓展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感化。当今社会中,独生子女未成年犯的劳动、奉献观念日趋淡薄,未成年犯通过社会义务服务得到社会的认可,并以此作为考察帮教的手段,具有现实作用和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