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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对策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社会和谐包括人自身的和谐,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安定有序。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其自身的悲哀,也是家庭的不幸,更是和谐社会之痛。没有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就没有家庭的安宁,也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之一。探索和研究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对策,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教育和挽救失足少年,是庞大的社会工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处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核心环节,只有牢牢抓住“以人为本”这个核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和改善少年审判工作,才能从容迎接新形势下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所面临的严峻挑战,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的两大突出特点

分析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过去及成年人犯罪相比存在两大突出特点:

其一,未成年人犯罪总数逐年增加且日益低龄化。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持续9年保持较低犯罪数量之后,1999年迈过4万大关,且呈持续攀升之势,2006年已进入一个新的高峰期,犯罪率由原来的5%左右上升到现在的10%,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也比上世纪80年代提前了2至3岁,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的更为突出,并呈现出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06年共有672名未成年人受到刑事追究,未成年人犯罪率由2001年的6.6%上升到了8.82%,也就是说在11.3个罪犯中,就有一个未成年人,而且在校生的比率有所提高,2006年未成年犯中在校生占8.0%,今年一季度这一比率已提高到8.7%,也就是说在11.5个未成年犯中就有一个是在校生。

其二,犯罪类型多元化且犯重罪的比率高。

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以盗窃为主,犯罪类型单一,而目前已向多元化形势发展,且犯重罪的比率近年来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以以下几种犯罪类型出现:(1)暴力型犯罪,包括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犯罪形式,其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据某市2006年的统计数字,未成年人犯上述重罪的比率占63.1%。(2)团伙型犯罪,包括盗窃团伙、斗殴团伙和抢劫团伙等。据统计,2006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团伙犯罪占37.4%。(3)物欲型犯罪,主要是抢劫、抢夺、盗窃等犯罪,近年来未成人犯罪中盗窃、抢劫一直在70%以上。此外,受生理因素影响,性欲型犯罪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是由青少年时期生理、心理发展及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共同引起的,是部分未成年人内部原有的不良心理因素与外界社会消极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1、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成因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与成年人相比具有显著不同,突出表现为过渡年龄阶段的心理特征:首先,青春期心理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对老师、长辈等管束自己的人存在较强逆反心理,而面对社会上的不良因素却普遍存在“从众心理”,往往成帮结伙相互暗示、相互模仿敢于冲杀敢于下手,在冲动中走上犯罪道路。第二,满足个人需要的主观意向与满足个人需要的客观可能性之间存在着矛盾。未成年人随着自我意识的不断发展,希望获得更多的自由,由于被不良的价值观所误导,追求玩乐相互攀比的心态较成年人更强,由于自身尚不具备较好的经济基础和实力,在求助家庭仍然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心理上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容易不择手段盗窃、抢夺、抢劫财物,这也是财产型犯罪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第三,未成年人人格社会化存在缺陷。人格社会化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强烈的自我中心,个人主义严重,反社会的需要和动机,反社会的人格特征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多数情形,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发生的。

2、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在成因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除了自身原因之外,家庭、学校及社会中的一些不良影响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构成了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外在因素。

一是家庭因素。某些家庭功能的缺失和父母教育方式不当是造成未成年罪犯不良心理特征的主要心理环境因素。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是一个人社会化过程的起始点。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是一个人顺利实现社会化进程的基础和先导。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某些家庭功能缺失,生活在这种家庭环境下的未成年人,容易形成不健全的心理和人格。在一项对未成年罪犯家庭环境状况调查中发现:未成年罪犯的家庭结构以不美满占多数,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更是占51.67%。未成年犯的家庭一般矛盾性大,家庭成员间传递情感的方式以表达愤怒、不满,相互指责、贬低为主,导致孩子学会以此方式来解决所有的情绪问题,并以冲动的、攻击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至将来成为罪犯。未成年犯张某故意杀人一案就是这样一个悲剧,张某幼年父母离异,其随母生活。母亲再嫁后生活拮据,家人常为琐事争吵,母亲也常在张某面前指责其生父无情无义,对张某不尽抚养义务。张某心中充满了对父亲的仇恨,当一天早晨母子俩再次因琐事争执时,母亲气愤地说有本事你去找他(生父),张某长期积聚的怒火终于爆发,持菜刀将自己的生身父亲砍死。

另外父母的教养方式不当,也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原因之一。有的父母一味的腻爱、放任自流,相信树大自然直,有的一味的打骂、严厉管教,信奉不打不成才,前者极易养成唯我独尊,只知索取,不懂奉献的小皇帝性格,后者极易形成残忍暴戾、动辄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性格,当他们的不满和愤懑积累到一定程序,容易形成犯罪心理。

二是学校因素。学校未能给正处于生长发育关键时期的青少年提供科学的引导和健康的发展空间。

学校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作用仅次于家庭,它是未成年人从家庭走向社会顺利实现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防止他们违法犯罪的有利防线。随着学校教育的逐渐完善,青少年的生活几乎完全被纳入到学校生活的轨道。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甚至研究生,一直就在学校生活,学校规定了青年的人生追求目标,同时也影响着青年的人生轨迹。长期以来的应试教育片面强调分数,忽视了青少年心理、生理的全面发展,更忽视了对青少年进行道德、法律以及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一旦遇到挫折,往往不能正确面对,容易走向极端。例如学习上的失败感所产生的后果,受校纪校规处罚而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教师心理素质不高,教学效果不良所造成的后果等。学校对那些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矫正无力,对那些游离在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往往以开除将他们推到校外,常常会使他们对学校和社会产生抵触和报复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近日来媒体纷纷报道的某中学群殴事件中,面对被殴打者的痛苦,打人者边打边嬉笑,围观的同学也跟着一起起哄,众学生对这一事件的漠视令人痛心,更令人痛心的是事情发生三个月后,该事件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学校才知道此事,而据这名被殴打的初三女生讲,她自初中一年级起就常被同学欺负。如果说打人者正游离在犯罪的边缘,那么长期被打者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也许有一天会做出不理智的举动,那将是更大的悲剧。

三是社会因素。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时期,多种矛盾交织,各种思潮并存,社会上各种不良风气对未成年人的畸形发展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社会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缺乏,尚未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电影、电视各种宣传媒体对暴力的商业宣传,电子游戏、网吧对于暴力、色情的传播与虚拟化,使得未成年人对于暴力、血腥行为以及相应的后果与痛苦没有清醒的认识,在给他人造成实际的伤害时,他们的感觉无异于玩一场虚拟游戏,甚至成为他们炫耀的资本,这成为未成年犯罪以暴力为主要手段的原因。成都某中学自编自演了暴力短片取乐,并把该短片发到网上供人们“欣赏”;某校部分学生各拉帮派,这一帮的一位成员被对方打了一顿,便准备了砍刀将对方的一位同学砍死。同时社会上各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对未成年人有着极大的诱惑,成为他们实施抢劫、盗窃、强奸及其他团伙犯罪的重要诱因,社会媒体与公众不但没有起到监督与督促的作用,反而变相地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对策

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就是要找出正确的、积极的、适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对策,指导审判实践。当前应着重在以下三方面加大力度:

1、加强少年法庭体系建设

少年法庭是直接对未成年犯定罪量刑的主体,可以说庭审前的人格调查、庭审中的教育感化主要由少年法庭驾驭、调度,庭审后的回访帮教也需要少年法庭积极配合,从某种意义上说,少年法庭工作的强弱决定着未成年犯矫治工作的效果。

早在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就在全国率先试点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少年法庭一出现就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了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基于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法官必须是热爱少年审判事业,有着丰富的教育违法犯罪少年的心理学、教育学知识,有专门的法律素养及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且在审判过程中要不断总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经验、审判规律,不断拓展帮教渠道。因而随着少年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单单在刑庭内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这种单一的少年审判组织形式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基于少年审判工作在法院中的特殊地位,各级法院特别是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只有建立起专门的审判机构,专司少年审判工作,才能扭转“谁都管,谁都管不好,谁都有责任,谁都不负责”的状况,才能真正将未成年犯的教育、帮教、挽救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未成年人的一审和二审案件,在地方三级人民法院中更是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是否健全,关系到整个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体系建设及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2、加强和完善人格调查制度

所谓人格调查,就是在一审开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精神状态、知识水平、健康状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以便法官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个性、成长背景、平时表现,从而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可改造、可教育程度、社会危险性作出判断,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辐度,并有的放矢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以达到教育有效、量刑适当、治病救人、预防重犯的目的。

我国的少年法庭从建立起就一直坚持对被告人案发前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即开了我国“人格调查制度”之先河。今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普及人格调查制度。其实在各国少年法上,一般都明文规定了要进行“犯人之人格调查”。但对该调查制度的运作方式缺乏统一的规范。根据法院居中裁判,不宜过早介入案件,以免先入为主的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人格调查报告制度,在具体实施中,要做到“三化”即“主体社会化、内容公开化、程序规范化”。所谓“主体社会化”,就是要改变以往调查工作由法官完成的做法,而由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的人员进行,并适当吸收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人士加入,以便对未成年被告人人格作出全面科学的评价。“内容公开化”,就是法庭把社会调查员所制作的人格调查报告适度公开。即在开庭前向辩护人公开,也向法定代理人公开;在开庭审理时,向未成年被告人公开,让失足少年知道法官掌握的其案发前的表现情况是否正确。开庭后的判决书中,法官也可有选择地把调查报告中的内容引入其中,增强判决书的说服力。“程序规范化”,就是人格调查报告从制作到被司法机关采用都要经过规范的程序。如调查工作必须是两人进行,调查完毕后应制作成调查报告;开庭审理时调查员必须到庭并向法庭报告该调查报告的内容;法庭要听取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法庭也允许辩方出具类似的材料;等等。

3、扩大对未成年人管、缓、免等非监禁刑的适用。

未成年犯罪人人格结构尚不稳定,或者说尚在形成过程中,由于受外界条件的作用而临时地表现出犯罪性,这种人格结构和发展状态呈现出临时性的犯罪人格。人格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个体的人格特质在出生后的18年内基本形成,在18—25岁进入成人前期后逐步进入稳定期,此后将难以改变。其中12—18岁是人格形成的最为关键的时期,这一时期具备临时犯罪人格的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后往往有所悔悟,易于教育和矫正,具有较轻的人身危险性。

因而法庭的一切活动应围绕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感化、挽救,推行圆桌审判,寓教于审,庭审帮教应贯穿于整个庭审过程,并根据未成年犯的犯罪情节、性格特点、悔罪表现等准确量刑,实行轻刑罚化,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的机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裁量刑罚时,不仅考虑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后果,而且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背景和矫治条件等因素,在此基础上作出矫治为目的的处理,要淡化刑事惩罚色彩,强化教育矫治含量,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把对失足者的矫治以及对将来犯罪的预防置于首要位置,将刑法的惩罚作用限制在震慑犯罪和保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范围内。要尽量避免将未成年被告人投入监狱,因为短期自由刑会使易于模仿和具有很强“从众心理”的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受刑期间如果人格矫正不力甚至形成监狱人格,出狱后极易再犯。将他们收监关押效果不如宣判缓刑。要把判实体刑看作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措施,尽量以非监禁刑、免刑代替监禁刑,并积极尝试各种非刑罚处置措施,探索矫治的新途径。

4、推行社区矫正,加强跟踪回访,避免重新犯罪。

对未成年人实行轻刑化,体现对他们的人文关怀,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宽松的改造和成长空间,但是由于未成年人自制力差、易受他人影响等特点,如果再次接触到诱发因素,极易再犯,因而对那些判处非监禁刑的未年成犯必须加强判后的回访帮教,建立周密的帮教网络,将他们的改造过程时刻纳入视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帮助他们度过人格发展的过渡期,形成健康向上的人格。

对被判处缓管免的少年犯,除与公安机关做好交接之外,还必须将帮教措施落到实处,应当与其原所在学校、单位、村街及家长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人员,少年法庭要坚持跟踪考察,听取思想汇报,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对有条件的社区应当建立矫正基地,责令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由社区负责进行矫正。社区矫治具有使这些对象提早适应社会生活,以健康心态顺利融入社会,从而减少和避免犯罪的优势。未成年人人格的成长需要良好的“人格环境”,社区矫正的推广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可以通过社区矫正小组、社会帮教、规范工读学校或引进国外缓刑寄宿学校的做法,使其远离原实施犯罪时不良的社区环境,帮助其完成社会化,从而有效地预防再犯。社区应针对矫正对象的特点,进行政治思想、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认罪服法、法律知识、职业技术、心理健康和劳动等方面的教育,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定期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让少年犯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体会到贡献社会的光荣感。

判处实体刑的少年犯,也应到服刑地回访考察,鼓励他们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同时要重视少年犯的安置工作,帮助解决复学、就业问题,绝不能让他们成为无业游民,再次沦为罪犯。

进入21世纪,社会的发展更注重整体和谐,要求我们在面临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时不能只顾一点而忽略整体,不能只顾眼前而忽略长远。在预防犯罪以及通过法律体系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更要把握这一原则。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开展司法活动。要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的帮助教育作用,使更多的未成年罪犯走向新岸,夯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叶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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