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问题
案情介绍:
被告A与原告B是在工作过程中认识的,平时交往较为密切。自2010年开始,A持续向B借款,每次借款金额不等,少则几十元,多则数千元,借款途径有银行转账,有当面现金交付,期间A也曾向B偿还过部分借款,截止2015年10月份,A尚欠借款总计14万余元。
因A长期欠款不还,2015年10月某天,B找到A要求其偿还借款,A给B出具一份借条,借条约定2015年10月30日一定偿还。但过了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A还是未偿还借款。
B被迫向法院起诉。
诉讼经过:
B委托律师起诉时,出示了借条、部分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凭条(以下称转账凭条)和A的身份证等证据。律师在审查证据后,提示转账凭条的转账金额与借条上金额差距较大,就是转账凭条的合计金额少于借条金额14万余元,而且转账凭条因为时间久远,转账凭条转账金额模糊不清,B需要补充相关证据。
因A和B均不具有上海常住户口,如果B想在上海地区法院起诉需要有A或B的居住证明,但B只能提供A的第一代身份证,B自己也无法提供上海居住证明,所以,此案只有A或B的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为了将来顺利执行B选择了A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院正式立案后,依法向被告A户口地址送达起诉状和原告证据,但因A常年不居住在户口所在地,当地村委会也说明A家多年前已经搬离户口所在地,具体住在哪里也不清楚。有意思的是法院电话联系被告A,A的手机也能打通但A就是不说自己的家庭住址,A在电话中还狡辩借条是被原告逼迫写的,不是自愿的。经办案律师与法院多次沟通,法院以公告方式向A送达起诉状和传票。
庭前,法院也同样告知原告,原告的证据不足,需要补足证据并要庭前提供。B在开庭前1天才向律师提供清晰完整的转账凭条和借记卡明细单。律师依据原告提供的新证据制作了原告借款转账表格,表格中详细列明了借款时间、借款金额等项目。
在被告未答辩、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律师提供的表格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
法律分析:
管辖。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出借人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本案原告可以依法在原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但B出于自身原因不愿意在自己户口所在地起诉,同时为了顺利执行,原告选择在被告A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证据。本案如果原告仅仅提供欠条或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律师、法官均要求原告补充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民间借贷案件除了借条、欠条还需要实际借款的证据,例如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需要提供银行转账凭证,通过自动柜员机转账的还需要提供自动柜员机凭条,有时候法院还需要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借款人未答辩也未到庭的案件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防止虚假诉讼,法官会严格要求证明标准。所以,在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情况下,原告更应提供充分证据。
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2年,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时效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笔者理解,如果借款人出具借条,在借条没有明确还款时间的情况下,借款应是不定期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出借人要求还款时开始计算;如借条上有明确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应该从借条上还款时间开始计算,本案就是第二种,就是借条上明确还款时间2015年10月30日,那诉讼时效就应该从2015年11月1日计算2年截止。
民间借贷活动中还有很多需要出借人注意的地方,建议在发生民间借贷时咨询专业律师。
任济舟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