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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主张权利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朋友欠钱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3-30    作者:110网律师
                            1、出借人应就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以及已经实际出借资金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借据(条)、收据(条)、欠据(条)等;    2、出借人仅仅只有借条或欠条的情况,法院如何裁判?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在法院审理借贷纠纷过程中,如果出借人仅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借贷关系,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一)依据裁判指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金额大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综合加以判断。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审理和裁判。(二)借款人提出款项支付系基于另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并对款项往来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贷关系的存在进一步举证。不能举证或举证后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的,依法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三)法院查明款项支付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可向当事人释明,由出借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可按其他法律关系继续审理;出借人坚持不变更诉由的,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如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借款人对于款项支付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不能仅凭借据即认定付款事实,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综合考虑借款金额大小、现金支付原因、借款经过、当事人亲疏关系等具体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合理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出借人对现金支付借款的原因作出了合理解释,符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借款人否认但没有提交足以推翻借贷关系的反驳证据的,可以采信出借人主张的事实,认定借贷关系存在。    出借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现金支付的原因、时间、地点、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可责令出借人提交款项来源方面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出借人陈述的事实前后不一,提交的证据不能辅证款项已实际支付的,可以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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