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是否过户、是否进行了“所有权转移”来作为衡量受贿的标准,无疑只能束缚司法人员打击腐败的手脚
数年前,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到一家公司考察项目。酒宴上,陈晓平对该公司经理提出想借用一辆汽车。陈晓平走后,公司经理赶紧花17.8万元买了一辆崭新的桑塔纳2000轿车,配好牌照、办妥手续后马上送到陈晓平手中。近日,陈晓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此案成为济南市首起因“借用”汽车而被判受贿罪的案例。
据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介绍,以“借用”名义受贿汽车的情况以前也曾遇到过,但因为汽车所有权没有变更,在处理时存在着争议,最后只好不了了之。
而此前,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案件,不仅官员“借用”汽车认定存在难题,而且在“借用”房屋等不动产同样存在认定难题。这些问题认定的疑难与核心就在于:官员收受的汽车、房屋等物品并没有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因此,一些司法人员往往认为,既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说明所有权并没有转移,那么就不能认为官员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在民法中,对于汽车、房屋等不动产来说,办理过户手续是转移所有权的要件。民法上之所以要作出过户登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汽车、房屋等不动产在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后,就有了公示效力与公信力,人们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买卖,并且买卖的结果有法律的保障。所以,不动产转移所有权要进行过户登记,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但同样的问题搬到刑法上,其意义却可能有所不同。对于受贿罪来说,打击这种犯罪主要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和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一个官员利用权力为他人办事,并且收受了他人过户于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这构成受贿罪;同样,另一个官员为他人办事,收受了他人没有过户其名下但实际一直供其使用的房屋,同样应当构成受贿罪,因为这个官员的行为同样滥用了公权力。而且,他也实际得到了他人给的财物,破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两位官员的行为区别仅在于收受的房屋在名义上有无过户而已,但是否过户并不影响到官员实际享用这套房屋——因为行贿人根本就不会再向官员要回这套房屋,正如陈晓平自己“借用”了某公司的汽车三年后,还转手送给了自己的内弟吴某,在长达五年的时间,某公司从来没有向陈某要回一样。
是否过户,对于普通人才有“所有权转移”的意义,对于受贿的官员与行贿人来说,毫无意义。因为,在所谓“借用”案件中,几乎没有行贿人会因为没有过户的原因而伸手向受贿的官员要求退回汽车、房屋等等———除非官员没有满足行贿人的要求,民法中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要件是贪官的一件“画皮”而已,让贪官有更多的借口与形式来搞实质意义上的腐败。因此,用是否过户、是否进行了“所有权转移”来作为衡量受贿的标准,无疑只能束缚司法人员打击腐败的手脚。你何时听说过,窃贼偷了他人汽车,就因为他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转移实际所有权而不认定为盗窃罪呢?
在这个意义上,我完全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的规定。
如今,司法解释已经揭开了贪官的“画皮”,司法判例也正在织密这张网,今后如有官员要想再“借用”他人汽车、房屋,可要着实当心了。(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