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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入室 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发布日期:2009-02-27    作者:李英俊律师
 小偷入室 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报讯 (双流法 记者 晨迪) 近日,双流法院在审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时,首次采用“非法侵入住宅罪”为小偷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此案已被成都中院定为示范性案例。成都中院表示,以非法方式入户盗窃而未窃取到财物即被抓获的,虽不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非法入户的恶意和危险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今后,成都各基层法院可参照此示范案例判决。
  200892415左右,黄某与同伙经预谋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双流县九江镇龙池村7组,采取翻墙,撬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的家中。黄某盗走一个银手镯,一对儿童银手镯,一个玉吊坠,一个贝壳项链以及两枚纪念币章。黄某在逃跑时被抓获,另两人驾车逃跑。
  经鉴定,黄某等盗窃的财物价值尚不足700元,没有达到盗窃罪的标准,经过审理,双流法院判决黄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成都中院表示,入户盗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全及财产权益,一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川高法发[1998]5号文件的规定,在四川省内农村县(包括市郊县)以700元为标准,城市(包括省辖市市区、直辖市和省辖县级市)以1000元为标准。以非法方法入户盗窃而未窃取到财物即被抓获的,虽不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非法入户的恶意和危险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来自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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