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可划分为职业法官和业余法官。在欧盟英美法系国家,除了业余法官之称外,还有陪审员、陪审法官、外行法官、代理法官、公民法官、荣誉法官或非职业法官等多种称谓。这些除了职业法官之外的“法官”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他们通常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学习和实践,并不以审判为职业,只是临时被召集担任某一案件的“裁判者”。
英国是欧盟国家中英美法系的代表。在英国,业余法官以参与陪审团的形式参加案件的审理。业余法官主要审查事实问题,而证据、量刑等问题则由职业法官裁决。欧盟国家中业余法官参与审判存在着两种模式:陪审团模式与混合法庭模式。陪审团模式由一定数量的业余法官组成陪审团,然后作为一个整体参加诉讼活动。被告是否有罪完全取决于业余法官——陪审团的裁定,职业法官无权介入。混合法庭模式是由业余法官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职业法官有权参与被告人有罪无罪的认定。
在欧盟的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业余法官一般没有任期,为一案一选、一案一任,业余法官的资格审查主要是个案审查和当庭审查,相关程序比较复杂。业余法官虽然没有职业法官那样丰富的专业知识、资深的审判经验,但业余法官制度可以增强司法的民主性,防止人情因素的干扰,防止行政力量迫害民众,有利于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