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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17-01-19    作者:姚雷律师


  1、必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第七条)
  (3)房屋所有权证;
  (4)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抵押权人为金融、典当机构的,提交专用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原件;
  2、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交的材料:
  (6)整宗房地产抵押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7)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8)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9)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的,提交抵押双方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
  (10)共有房屋抵押的,提交共有权证以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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