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业主“孬”,还是开发商“刁”?
是业主“孬”,还是开发商“刁”?
“孬”的含义是坏、不好,“刁” 的含义是狡猾、无赖,二者本风牛马不相及,但在业主与开发商的关系上总能体现出一点点。
最近,笔者代理某业主作为原告起诉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案件,起因是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卧室上层是卫生间和卧室,大量管道横穿业主的卧室,开发商严重违反《住宅设计规范》:“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的相关规定,造成原告无法正常使用。
近日,在包括法官、鉴定机构人员、原、被告四方的鉴定过程中,业主发现开发商的代理律师与法官较熟悉,感到十分困惑不解,稍后明白了其中缘由,原来是开发商经常被告上法庭,在刚刚定神之后,法官对开发商的代理律师说,一会儿把诉状领了,这时业主更是坚信,不打不相识啊。
是啊,为什么开发商经常被诉上法庭,是业主“孬”,没事找事吗,我看未必!开发商交付房屋设计结构变更的、漏水的、墙体开裂的、精装修地板起鼓的,不一而足。某小区自2004年业主收房直至2009年初才通上天然气,期间不乏诉讼者、集体维权者,但也不乏部分维权业主防盗门锁被密封胶堵死的事实,查看监控录像,没有开通。业主开始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的观点天然气是开发商的事情,与物业公司无关,法律意义上讲确实没有问题,的确是两个法律关系。由此在维权过程中出现部分楼栋停水断电的现象,物业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没有管理经费,设备出现问题没钱维修,属于正常现象。至此条幅横起的维权活动拉开序幕,房屋管理机关参与,政府介入,最终平息了事件。
此时此刻尽显开发商的“刁”,主体质量符合约定,其余装修等附属设施问题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不能退房,设计变更通知也好不通知也罢,解除合同可以,按银行利息计算损失,在房价牛市的时候,业主苦挠素攒几十年,解除合同重新购买的话又不一定要投入多少,怎么办?忍气吞声吧!即使房屋存在部分瑕疵,一场诉讼下来,快则几个月,慢则几年,即使到时胜诉了,开发商早就九霄云外了,怎么办?还是忍气吞声吧!
轰轰烈烈的开发商“黄鹤一去不复返”已经不是一例,房屋无法按时交付,部分业主集体上访,部分业主诉讼追究违约责任。某区建委负责人曾在官方场合表态安慰业主,暂时不要诉讼,开发商违约无疑,承担责任无疑,但人走楼空,将来谁去承担责任?诉讼费用等支出还将是一大损失。是啊,你看人家说的多在情在理,多替咱百姓着想。吃亏了,不要讲,讲了更吃亏!
无意过多的评论,但又不得不说。前几天去一个开发商处为被安置人调取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原本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开发商签订,被安置人手中当然没有,因纠纷出现,法院以没有协议更没有协议原件为借口拒绝立案将被安置人拒之门外,同时开发商拒绝提供,理由不是不支持律师工作,而是不参与家庭矛盾,只有法院可以调取。由此造成尴尬的境地,法院不受理法律程序无法启动,开发商拒绝提供协议,实实在在的权利在依法治国面前、在和谐社会面前无法得到维护。难怪乎,每当百姓与司法机关发生冲突后,先是一窝蜂的站在百姓一边,似乎不是没有道理。
2009年 2月 25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