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原告69户业主先后从被告铅山县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世纪商寓楼购得新建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同时,合同规定“水电设施交付之日投入使用,开户费由买受人承担。”双方还口头约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时其费用由原告等人自行承担,原告等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或交纳相关费用由被告代为办理。2003年10月房屋交付原告等人使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原告等人自行交纳了登记费、白蚁防治费、测绘费、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等费用,由被告代收代交了办证费及水电开户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列入工程概预算”的规定以及《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的规定,白蚁防治费及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由被告方承担,虽然被告与原告有口头上的约定,但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原告的这两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水电开户费由原告方承担,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说国家取消了这部分的收费,但被告确实将代收的该笔费用交至水电部门,水电开户费不应由被告返还。另外原告交纳的其他费用中虽说有些收费项目被取消,有些项目收费过高,但这些费用并不是被告收取的,不应由被告返还,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如下作出判决:一、由被告铅山县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铅山县世纪商寓楼64户业主商品房转让手续费22118.5元,白蚁防治费868元;二、驳回原告铅山县世纪商寓楼64户业主对被告铅山县新世纪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另有5户业主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作者: 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