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骏豪君海逾期交房合同解除权的理解及建议
本人近期办理了大连金石滩的几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发现,很多购房者对于合同的(补充协议)是不清楚的,该合同主文约定,交房期间届满超过30日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开始)。同时合同的补充协议规定,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5日内形式解除权,否则视为不退房。
也就是说,如果在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45日的,根据补充协议就无权解除合同,无权要求退房。如此对于购房者将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本律师在此郑重提醒各位业主,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每一条,每一句,每个字,如果条件允许应委托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尤其是补充协议)。对于合同的约定,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上文可以看出,逾期交房解除合同的难度是比较大的,但是只要对项目及合同进行认真分析及了解,解除合同还是可以的,并且开发商也是需要进行赔偿的,但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得到,这里面也有运气的因素。希望大家在购房的过程中不要遭受任何损失。
下面对逾期交房合同解除权进行简要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一款的理解:
该款规定是对合同法94条第三项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具体细化。该款中的催告是催告违约方履行义务,如经催告履行后三个月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合同解除权成立。
重点是第二款的理解:
首先该款中的催告是催告有权解除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如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消灭。未经催告的,解除权存续期间为一年。
其次,该款中的“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仅仅适用于该款句号前“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中,不可适用于全款。因为根据合同法95条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解除权消灭的前提是经对方催告后不行使。如果适用于全款,则出现“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权的消灭无须催告,这与合同95条明显存在冲突。也即,该款中“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规定是属于合同法95条中规定的“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因此解除权的消灭无须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