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基于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裁员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被认定违法解除的风险。因此,在劳动关系处理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协商谈判。协商到底是否为离职的必经程序以及怎么协商,一直是困扰HR的最大问题。本文将就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一、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协商包括了单位提出和员工提出协商一致两种情况。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员工提出协商一致,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3.用人单位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三、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即在用人单位的连续服务年限乘以离职前12个月应发月平均工资。在协商解除的框架内,虽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有明确法律规定,但为了能顺利达成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