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有关规定,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201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201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注:各项指标计分方法 一、工作保障 (一)政策保障。 1.省级出台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文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 2.省级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的文件得2分, 否则不得分。 3.省级对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查、财产认定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得1分,否则不得分。 4.省级出台与相关部门开展信息核对的政策依据,每个部门计0.5分,满分2分。 5.省级部署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及其成效宣传活动得0.5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得0.5分,否则不得分。 6.省级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或政府绩效考核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二)统筹资源。 7.省级制定实施统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源、强化政策衔接等政策措施得2分,否则根据情况扣分。 8.省级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通过定期通报、文件抄送、信息交流、召开工作会商会议、联合督查等形式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社会救助职能作用得2分,否则根据情况扣分。 9.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得3分,否则根据情况扣分。 10.全省(自治区、直辖市)100%的乡镇(街道)设立一门受理平台(窗口)得1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11.全省(自治区、直辖市)100%的乡镇(街道)明确协同办理流程1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三)资金保障。 12.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财政部门按救助对象人数和补助水平足额安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确保对象应保尽保得2分,否则不得分。 13.根据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财政投入分别占全省资金投入的比例情况据实打分,满分2分。 14.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财政部门将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得1分,否则不得分。 (四)能力建设。 15.省级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得1分,否则不得分。 16.省级对配备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规定得1分,否则不得分。 17.省级出台确保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政策措施得1分,否则不得分。 18.省级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配备作量化规定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9.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率达到80%或者年增10个百分点得0.5分,否则不得分。 (五)信息化建设。 20.全省(自治区、直辖市)100%的地区建立核对信息平台得1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21.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年按月及时上传或更新低保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数据得1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22.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低保数据量与民政统计台账一致率达到90%得0.5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23.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检验通过率达到90%得0.5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得分。 二、工作管理 (六)标准制定。 24.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低保标准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例与全国平均比例相比,上下相差5个百分点以内得3分,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得2分,相差15个百分点以内得1分,否则不得分。 25.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县(市、区)数量少于上年得1分,否则不得分。 26.省级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按照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两部分分类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得2分,否则不得分。 27.全省(自治区、直辖市)100%的地区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分类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得1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七)对象管理。 28.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低保对象占户籍人口比例与所在东、中、西部区域平均比例相比,相差2%以内得2分,相差5%以内得1分,否则不得分。东部省份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中部省份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省份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9.省级制定实施救助申请、民主评议、分级审核审批等对象认定程序措施得1分,否则根据情况扣分。 30.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摸底调查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31.省级出台建立特困人员和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的政策措施得1分,否则不得分。 32.省级出台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动态退出机制的政策措施得2分,否则不得分。 33.全省(自治区、直辖市)100%的地区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实行长期公示得1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八)资金执行。 34.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得1分,否则不得分。 35.全省(自治区、直辖市)100%的地区按时足额发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金得3分,否则根据情况扣分。 36.年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滚存结转结余与上年相比,减少10亿元以上得3分,减少1亿—10亿元得2分,减少不足1亿元得1分,否则不得分。滚存结转结余低于1亿元的省份另外据实打分,无滚存结转结余的省份得满分。 37.年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滚存结转结余与上年相比的减幅情况,计分方法为:(1-本年结余/上年结余)×3。无滚存结转结余的省份得满分。 (九)监督检查。 38.省级实施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9.省级按规定报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得0.5分,否则不得分。 40.省级开展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41.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审计、纪检等部门发现问题以及专项治理、督查等发现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得1分,否则不得分。 42.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信息公开和重大负面舆情反映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得2分,否则根据情况扣分。 三、工作效果 (十)对象准确率。 43.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救助对象家庭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结果显示未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无“错保”现象得9分。其中: ①注重动态管理,财产收入核对准确,未发现“错保”“骗保”情况得2.5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 ②基层干部政策执行规范,不存在“人情保”“关系保”情况得2.5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 ③基层政府政策执行规范,不存在“政策保”情况得2.5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 ④无其他“错保”情况扣1.5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 44.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非救助对象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结果显示将符合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无“漏保”现象得9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 (十一)救助有效性。 45.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救助对象家庭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按百分比计算救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获得政策信息的便捷程度,乘以满分4分。 46.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救助对象家庭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按百分比计算救助对象每月(季度)获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金的及时程度,乘以满分4分。 47.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救助对象家庭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按百分比计算救助审核审批、复核、对象动态管理、资金发放等工作规范管理程度,乘以满分4分。 (十二)政策知晓率。 48.按照救助对象、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按百分比计算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的了解程度,以救助对象、基层工作人员知晓率分别乘以满分2分,社会公众知晓率乘以满分1分计。 (十三)社会满意率。 49.按照救助对象和社会公众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按百分比计算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满意程度,以救助对象满意率乘以满分3分、社会公众满意率乘以满分2分计。 四、工作创新 (十四)创新经验。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自评报告中上报本地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探索形成的可推广的创新经验,由民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满分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