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质量保证义务?
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以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因为涉及到使用者的安全问题,这种标的物的交付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法律赋予了买受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就意味着出卖人应当承担不能按照约定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处。《解释》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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