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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纠纷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16-12-06    作者:孙新律师

有人说买房子就像买彩票,买好了不但住的舒心,房子也是坐地升值房价蹭蹭往上涨;但要是“运气”不好买到各种问题房,麻烦不断不说,有些还是住都不敢住的新建“危房”。
北京市的刘小姐在某精品公寓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的时候刘小姐却像吃了苍蝇一样难受——新房的厨房和厕所地面有大量的裂口和空鼓,客厅的一面墙也出现了严重的空鼓现象。后来经过了解,该栋公寓楼不少房主都反应存在裂缝和空鼓。
地产商也承认墙体的空鼓范围量太大,并主动提出修复。但是他们的修复方式只是把地上的裂口用水泥补了补,把墙上有几处空鼓的部分也是像打布丁一样简单处理了,而且修理后还是有空鼓现象,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和改善。
在这样的情况下,刘小姐和其他几位房主达成一致意见,由刘小姐作为代表,找到房产律师,委托专业房产律师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如果无法与售房公司协商解决,就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为刘小姐做出了简单的分析和解释。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则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需要结合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对购房者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是否严重干扰了购房者正常生活等因素确定。根据刘小姐遇到的情况,目前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并且给刘小姐及其他住户造成了担忧自己及家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实际压力,也影响了刘小姐及其他住户的正常入住。
如果该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修复的方式弥补,刘小姐可以主张由开发商进行修复,直至房屋能正常居住使用,如果开发商拒不修复或者敷衍了事,刘小姐可以自行委托他人修复,然后向开发商主张由其承担相关的各项费用,同时可以主张开发商存在违约情形,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的补偿。
之后刘小姐与其他住户未能与开发商协商一致获得应有的补偿,于是刘小姐以开发商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原江律师的帮助下,刘小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获得了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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