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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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 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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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通常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看此行为是否满足法定罪行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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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违法的构成要件
| 主体
| 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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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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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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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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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
| 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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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防汛款用于购买抢险、防汛的物资、通讯器材、设备和其他有关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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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款主要用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等的抚恤、生活补助,以及疗养、安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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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款主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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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需要,国家临时调拨、募捐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属于作为本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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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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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情节严重, 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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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构成要件
| 故意
| 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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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 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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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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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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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是指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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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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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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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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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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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童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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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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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本罪
| 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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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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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非法挪用特定款物
|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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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目的
| 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
| 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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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客体
| 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
| 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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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
| 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 除前述以外的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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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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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本罪
| 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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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 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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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
| 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
|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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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
| 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 公款,仅限于货币资金,既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款资金,也包括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私人所有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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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
| 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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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
| 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 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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