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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7-01-09    作者:叶庚清律师
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标准
(第273条)
罪名
概念
挪用特定款物罪
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注意:通常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看此行为是否满足法定罪行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违法的构成要件
主体
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
行为
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客体
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对象
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
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
抢险、防汛款用于购买抢险、防汛的物资、通讯器材、设备和其他有关开支
优抚款主要用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等的抚恤、生活补助,以及疗养、安置等
救济款主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等
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需要,国家临时调拨、募捐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属于作为本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
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本罪
结果
情节严重, 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责任的构成要件
故意
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对直接责任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
“多次”是指3次以上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对直接责任人员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童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区别
本罪
贪污罪
主体
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行为
非法挪用特定款物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主观目的
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
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侵犯客体
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
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
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前述以外的公共财物
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区别
本罪
挪用公款罪
犯罪主体
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犯罪行为
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对象
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公款,仅限于货币资金,既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款资金,也包括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私人所有的货币。
犯罪客体
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
犯罪目的
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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