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73条之规定,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管理制度,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业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 ,声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作他用。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过失疏忽及不可预见和防止的原因而导致自己权限管辖内或经手、管理的特定款物被他人挪用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以挪用为目的,即行为人事前预谋的挪用或当场受挪用动机驱使而实施挪用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有腰包的行为。
量刑标准:
1.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