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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1-04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案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或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了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这里所说的毁坏公私财物,包括毁灭和损坏两种情况,前者是指使财物的价值和功能完全丧失,后者则是指使财物的价值和功能部分丧失,具体的表现形式则是多种多样,如焚烧、砸碎、拆卸、淹灭、捣毁等。
量刑标准:
1.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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