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概念 | ||||||||||||||||
挪用公款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 ||||||||||||||||
构成 要件 | 违法的 构成要件 | 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 |||||||||||||||||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 |||||||||||||||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 |||||||||||||||||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 |||||||||||||||||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 |||||||||||||||||
代征、代缴税款 | |||||||||||||||||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 |||||||||||||||||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 |||||||||||||||||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
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 |||||||||||||||||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 |||||||||||||||||
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 |||||||||||||||||
行为 |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 | 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 ||||||||||||||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 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 | ||||||||||||||||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 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 | ||||||||||||||||
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 |||||||||||||||||
解释 “归个人使用” |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 ||||||||||||||||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 |||||||||||||||||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
无论使用公款的是个人还是单位以及单位的性质如何,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
犯罪客体 | 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 ||||||||||||||||
犯罪对象 | 公款 | 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 |||||||||||||||
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主观方面 | 直接故意 | 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 | ||||||||||||||
犯罪目的 | 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 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 |||||||||||||||
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 ||||||||||||||||
量刑 标准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 | 数额在3万元以上 | |||||||||||||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 数额在5万元以上 | ||||||||||||||||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情节严重的 | 进行非法活动 | 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
其他严重的情节 | |||||||||||||||||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 (1)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 ||||||||||||||||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 | 进行非法活动 | 300万元 |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 |||||||||||||
进行营利活动 | 500万元以上 | ||||||||||||||||
超过3个月未还 | |||||||||||||||||
从重处罚 |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 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 |||||||||||||||
| 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 |||||||||||||||
| 可以酌情 从轻处罚 |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 | |||||||||||||||
区分 | |||||||||||||||||
本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 | |||||||||||||||||
相似之处 | 金融机构中发生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和挪用公款行为有相似之处,均可表现为采用违法手段将公款(或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在实务中,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被作为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的情况也有先例。然而一旦错误定罪,量刑上的较大差别,对被告人的权利侵害不浅。 | ||||||||||||||||
区别 | 挪用公款罪 | 违法发放贷款罪 | |||||||||||||||
行为 | 擅自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即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使其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该行为亦是个人决定的,单位不承担其法律后果。因此,若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后,以个人名义或名为单位实为个人借贷给他人的,是挪用公款行为 | 与银行的职务性相关,表现为虽然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超出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但本质上仍是贷款行为,属于银行使用资金的职务行为,行为人以银行的名义与借款人形成借款关系,由银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 |||||||||||||||
有无贷款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办理时间 | 若审批手续系事后补办,往往属于事前擅自挪用而事后予以掩饰的挪用公款行为 | 往往未履行全部贷款程序,但本质上属于贷款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审批手续,且审批手续在发放贷款之前或之时即已办理。 | |||||||||||||||
进行方式 | 秘密进行且有掩饰手段,但这也不是必定的,也有公然或半公开进行的 | 因其属于职务行为,往往是公开进行的 | |||||||||||||||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 |||||||||||||||||
区别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
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
对象 | 公款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 ||||||||||||||
目的 | 非法占有的故意 | 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
本罪与贪污罪 | |||||||||||||||||
区别 | 挪用公款罪 | 贪污罪 | |||||||||||||||
目的 | 非法占用的故意 | 非法占有的故意 | |||||||||||||||
对象 | 公款 | 公共财物 | |||||||||||||||
客体 | 公款使用权 | 公共财物所有权 | |||||||||||||||
行为 | 擅自私用 | 侵吞、窃取、骗取 | |||||||||||||||
转换 |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