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加工贸易是对外贸易和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吸纳就业等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创新驱动和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国际产业分工调整为契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承接转移扩大“增量”,通过转型升级提升“存量”,逐步实现“优进优出”,推动我省加工贸易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为对外贸易调结构、转动力、提质量、稳份额提供有力支撑,为加快推进“贸易强省”建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始终坚持规模扩大。持续扩大开放招商,与引资引智引技相结合,有效承接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和生产服务环节转移,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产业水平;大力扶持省内企业参与加工贸易,提高我省加工贸易企业配套协作能力,更好地融入全球价值链分工和生产营销体系,扩大加工贸易进出口规模。 2.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坚持市场导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强化政策激励和规划引导,支持企业加快生产制造环节转型升级,由加工组装向技术、品牌、生产、营销一体化转变,提高企业配套能力和盈利水平。鼓励绿色、共享、集约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3.大力实施创新驱动。营造创新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从拼体力转向拼智力,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创新发展方式,以“互联网+加工贸易”为抓手,促进加工贸易企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与智能化生产制造深度融合,创新国际营销方式,增强企业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4.积极参与对外合作。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布局,积极承接国际和我国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引导加工贸易企业有序开展国际国内产能合作,推动国际、国内合作与省内产业转型升级良性互动。主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开拓新兴市场。 5.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立与对外开放新体制相适应的加工贸易新型管理体系,加大改革力度,简化行政审批,优化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水平,助力创新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加工贸易总量在稳定增长的同时,整体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产业链条进一步延伸,初步实现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由低端向高端转变,经营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营销市场由出口为主向内外销并举转变,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为主向要素驱动和创新驱动相结合转变,推动我省对外贸易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大力承接产业梯度转移 (四)研究制定支持承接产业梯度转移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加工贸易分类管理政策,结合我省产业布局,研究制定我省支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类园区加快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产业发展规划,提升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能力和水平。 (五)积极开展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活动。把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列入年度对外开放行动计划,依托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各类开发区、国家级和省级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产业集聚区,以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港澳台、新马泰、日韩为重点地区,着眼产业价值链高端和终端,充分利用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电子商务博览会和中国郑州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动等平台,谋划举办承接产业转移专题对接活动,吸引加工贸易企业来豫发展,形成加工贸易产业集约集聚、上下游配套、专业化分工合作的完整产业链。 (六)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产业招商、集群招商、精准招商,积极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加工组装产能转移,提高我省劳动力本地就业的比重;积极承接国内外企业整机生产、零部件、原材料和研发结算环节转移,大力引进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龙头项目,借势发展配套企业,加快形成一批特色鲜明、配套齐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三、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七)稳定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发展人发制品、羊剪绒制品、纺织服装、制鞋等我省传统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进一步做大汽车、轮胎、铜管、白银等产业,巩固传统优势。落实国家和我省鼓励技术改造与进口贴息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加快推进节能降耗,着力推动我省加工贸易企业向低能耗、低碳方向转型,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国际核心竞争力。 (八)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进一步完善制造业产业链,主动对接“中国制造2025”,落实《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鼓励电子信息、智能终端、高端装备、汽车及零部件、集成电路、医疗设备、航空航天等辐射和技术溢出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加工贸易发展。鼓励外资企业将高技术水平和高增值率的加工制造环节向我省转移。推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机器人、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鼓励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关键零部件和系统集成制造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提升整体水平。 (九)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鼓励和扶持外资加工贸易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采购、分拨、结算等功能性机构,发展总部经济。以发展现代物流和现代金融为引领带动生产性服务业提速发展,以物流吸引资金流,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 (十)推动内外资企业共生共融。积极引导加工贸易外资企业增资扩股,进一步提升原有产业链整体运行水平。支持鼓励省内加工贸易企业与跨国公司建立战略联盟,加强内外资企业配套协作,发挥价值链关联效应,扩大技术溢出效应,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分工合作。 (十一)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向委托设计制造、自有品牌制造方式发展,培育综合性产品供应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快对先进生产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自主创新,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同创新,持续提高“委托设计+自主品牌”混合生产方式加工贸易比重。 (十二)支持企业品牌创建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或采取收购、租赁、授权使用等形式获得国际品牌;推动企业在境外设立自主品牌商品展示中心、直购体验店、海外仓等,支持企业自建或并购海外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从被动接单向主动营销转变。 (十三)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千企百展”活动,引导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有针对性地参加境内外知名展会展销活动,深耕欧、美、日等传统市场,大力开拓中亚、南美和非洲等新兴市场,提升市场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 (十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做好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培育认定一批省级产业转移重点承接地、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加强宣传推广,引领更多加工贸易企业迈入转型升级轨道,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色鲜明的加工贸易发展新格局。 (十五)促进加工贸易对外合作。依托国家确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经济特区等,适时建立一批我省省级经贸合作区和培育“走出去”示范企业,鼓励我省有条件的企业有序向境外转移优势产能,延伸产业链条。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建设一批大宗商品境外生产基地,培育一批跨国企业。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合作,支持食品加工、装备制造、道路交通、地质矿产等比较优势产业和纺织服装、钢铁、火电、轻工建材、现代农业等富余产能行业加工贸易企业到劳动力和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建立生产加工基地,发展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 四、改革创新管理体制 (十六)建立加工贸易新型管理体系。完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河南电子口岸平台,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口岸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优化通关、物流、结算、支付、监管等服务,覆盖加工贸易从备案、变更到核销的全过程,形成电子口岸“大通关”机制。 (十七)优化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关检合作“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并逐步向“单一窗口”升级。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等通关方式。全面推进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工作,不断完善“通报、通检、通放”制度,支持加工贸易企业选择“出口直放、进口直通”模式。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实施企业单元式管理,实现监管的前移、后推。对资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关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企业自核单耗的管理方法。探索加工贸易电子围网监管模式,逐步实现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仓储、生产、运输、报关(检)全过程的实时电子围网监管。规范出境加工监管流程,推动出境加工业务良性发展。 (十八)加快推进内销便利化。学习借鉴广东加工贸易管理试点工作经验,根据国家制度安排,加快推进我省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简化内销征税和核销手续,实施内销集中征税,构建内销快速通道。支持企业开展内销产品后续服务。本着“风险可控、适当放宽”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展品入境管理模式,简化展品备案手续,完善现场监管服务措施,做好展后处置工作。促进加工贸易企业与国内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对接,推动“互联网+加工贸易”与“互联网+流通”深度融合。支持加工贸易产品内销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商务等方式拓宽销售渠道和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十九)加快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一步推动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合理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和企业申建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推动我省已获批建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时通过验收并尽快产生效益,加快申建鹤壁、郑州经开、洛阳西工等综合保税区。推动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发展研发、销售、展示、结算、保税期货交割等新兴业务,争取成为国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试点。 (二十)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发展。继续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创新制度,尽快落地符合我省实际的“委内加工”等监管创新制度。大力引进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推动区内产业升级。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推动“海路空铁”多式联运及多点报关测试。支持富士康集团发展“港仓内移”和全球手机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规范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境内外维修业务,吸引高附加值的高端维修和再制造产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聚集,完善全球智能终端产业链。推进各类开发区、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产业集聚区等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融合发展。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统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等,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承接地和示范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员工技能培训、招商引资、就业促进等方面,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开展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等业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基金等,促进改善各类公共服务。全面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足额办理出口退(免)税,对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二十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统筹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对加工贸易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市、县级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对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上市实现融资给予补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支持加工贸易企业采用人民币结算。支持航空港区企业利用跨境人民币贷款和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从境外低成本融资。深化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银团贷款、混合贷款、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的服务。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大海外保险业务产品创新力度,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供融资支持,允许加工贸易企业所借外债资金按相关规定结汇。 (二十三)优化法治环境。建立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等部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落实加工贸易统计制度,制定完善针对各地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综合评价结果通报机制和奖励制度。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对贴牌加工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良好环境。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储备,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加工贸易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五)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企业和国外行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建设行业标准体系,参加国内外展会,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和预警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行业协调,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二十六)强化地方配套和部门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分工,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工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形成发展合力。各地要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抓好政策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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