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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协议无效是否要返还出资款?
发布日期:2016-12-2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个人合伙协议中各合伙人的出资并不构成对价关系,其与买卖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存在的利益对应性不同。合伙人的出资构成合伙组织的财产,系合伙组织的收益。因此,在合伙协议被认定无效时,一方要求退还出资款,不能机械适用《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规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一是合伙协议成立后,尚未开始营业,则由合伙组织将出资款返还给出资的合伙人,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是合伙协议成立后开始营业活动,则应区别对待:首先,该无效宣告仅对宣告之后的情形产生效力,合伙人应共同对营业期间的合伙事务处理方法完全按照合伙协议有效的情形操作;第三,清算之后,合伙财产有剩余的,应当由合伙组织按协议或法律规定返还给出资的合伙人。最后,其他合伙人对于合伙协议无效负有责任的合伙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承担信赖利益受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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