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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出资合伙协议书
发布日期:2016-02-13    作者:孙新律师
劳务出资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就共同投资设立皮革加工厂一事,经过共同、友好平等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  出资情况及股份比例。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5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40%;乙方以劳务形式出资37.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30%;丙方以劳务形式出资37.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30%
第二条  乙方和丙方劳务出资的作价方法。
1、乙方和丙方均以皮革加工厂投产后的前2年的劳务付出作价作为出资,甲方同意乙方和丙方在该2年内的劳务付出作价各为37.5万元(按照每月劳务付出折价为1.56万元的标准计算)。
2、在乙方和丙方劳务作价期满后,乙方和丙方有权根据劳务付出情况从加工厂获得劳务报酬。
第三条  加工厂的财产权。
在合伙经营期间,皮革加工厂的财产由甲、乙、丙三方按各自的投资比例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其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甲方负责前期资金的投入,但该出资仅以其认缴的50万元投资款为限。出资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
第五条  当前期投入的资金不足时,甲乙丙三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出资比例继续追加投资。不愿意追加的合伙人视为放弃继续追加投资的权利。追加投资后,甲乙丙三方的投资比例按照各人的出资总额占追加投资后的全部出资额的比例重新确定。
第六条  乙方负责加工厂的业务联系并负责协调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  丙方负责加工厂技术人员及工人的招聘并负责日常生产的品质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  皮革加工厂经营过程中应当逐步建立财务制度。对于因合伙经营而支出的费用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承担,与合伙经营无关的费用由合伙人自行承担。合伙人单笔支出金额在   万元以上(包括本数)需经过甲方同意。
第九条  在合伙期间,甲乙丙三方按每月结算一次的方式,盈利分红按照40%30%30%的投资比例分配。
第十条  皮革加工厂在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债务、罚款、赔偿等,由甲乙丙三方按40%30%30%的投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在合伙过程中,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退伙请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甲、乙、丙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法进行利润分配,应向其它合伙人承担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伙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日起至 日止。在合伙期限内,甲乙丙三方决定提前解散合伙体的,应当对合伙体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点,若有剩余财产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若合伙体在乙 方和丙方劳务作价的前两年内解散的,乙方和丙方分配剩余财产的比例应当按照实际付出的劳务折价成的出资额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签订日期:
 
·     
乙方:                  签订日期:
 
 
丙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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