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日期:2004-09-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对本院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也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工作实际,笔者针对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中存在的问题,浅陈己见。
一、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依照刑诉法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对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决定是否逮捕,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自侦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适用法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但在实践中这种权力往往难以得到实现。
1、定性问题认识上以难以统一,自侦部门拒绝接受意见或建议。在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检察长往往同侦查部门的意见难以统一,而在这种情况下,院领导又倾向于侦查部门的意见。如某个贪污或贿赂案件,反贪贿赂部门在初查或立案时,须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大案要案须向一把手请示,甚至要检委会决定是否初查或立案。在立案后的正式侦查阶段,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还要再次过问、听汇报。案件在侦查阶段实际上已形成了如何处理的意见。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后,实际上只是程序上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经过审查,如有不同意见或认为定性不妥,或认为构不成犯罪的,往往很难被侦查部门或主管领导接受。因此,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往往难以被采纳。
2、对本院自侦部门办理案件时的侦查活动监督不力。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活动时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二是对本院自侦部门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对自侦部门的监督直接关系到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惩处准确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很难做到,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监督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对自侦案件监督的具体内容?怎样监督?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自侦部门又是本院内部的工作部门,监督难度大。二是纠正违法缺乏强制性。刑诉法虽然规定了审查逮捕部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对这些一般性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可以口头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纠正,但由于没有强制力的保障,以致监督的效力大打折扣。三是监督的渠道不畅。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侦查部门对于侦查监督部门的纠正意见不重视,不采纳,甚至有的办案人员认为侦监部门不体谅他们的辛苦而无事生非。另一方面,侦监部门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主要通过适时介入,侦监部门提出适时介入时,往往被拒之门外,原因是案件需要保密。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
1、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内部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侦查到案件终结,从案件承办人到办案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的措施。纪检监察部门要拿准自己在内部监督中的位置,积极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提高自身素质,及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制约。同时要根据案件在检察环节的流程:控申-反贪、法纪-批捕-起诉-监所检察,建立起各个环节的监督措施,对自侦案件进行回执式跟踪监督。
2、提高业务素质,认真把握《刑法》、《刑诉法》关于侦查人员办理自侦案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罪名构成要件、逮捕条件,进一步提高监督意识和监督水平,做到监督有理有据,准确迅速,敢于监督。
3、借力监督。对自侦案件监督过程中,常会出现监督意见不被接受,两部门争执不下,无法协调一致情况。此时,侦查监督部门要借助上级力量,由上级作出决定,保证监督行为的完成。
4、完善监督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内部制约的规定》、《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和《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健全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把此作为监督的法律依据,积极探索更有力的监督方式,保证监督行为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