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涉嫌强奸案,检察院未予以批捕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日,殷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强奸罪系八类严重暴力犯罪之一,社会影响较恶劣,法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简要: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之委托,在第一时间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根据殷某本人的陈述2016年11月30日晚,殷某醉酒后与KTV工作的某女一起来到某女家,但一直在睡觉,双方根本未发生任何关系。
辩护人经过分析,殷某本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也是如此,前后较一致,除非其隐瞒其他情节,否则本案无证据证明强奸这一事实,公安应撤销案件,但遗憾的是承办民警并未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于2016年12月8日向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辩护人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与其沟通,分析案情,明确提出本案证据明显不充分,提交了书面意见,建议做出不批捕决定。
办案结果: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做出不予以批捕决定。殷某于2016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