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依据 涉嫌强奸检察院凭什么批准逮捕
强奸罪被批准逮捕的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印发强奸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
[2003]高检侦监发第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证据问题是审查逮捕工作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为了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厅制定了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试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分为通用证据参考标准和具体罪案证据参考标准两个部分。前者是办理审查逮捕所有刑事案件时均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后者是办理审查逮捕具体罪案时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在办案工作中,必须综合审查这两个方面的证据。
2、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指导性、参考性的,而不是硬性的要求,也不是必备的最低标准。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千差万别、情况复杂,具体案件逮捕需要具备哪些证据,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证据参考标准中所列各项不能孤立使用,必须将各类证据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需要案件承办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法律知识、办案经验作出判断。
3、这次印发的有十种具体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今后,我们将继续选择一批常见、重点罪案,研究制定其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逐步形成审查逮捕证据体系。
4、研究制定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勇于探索,注意总结办案中审查和运用证据的经验,为做好这项工作积极献计献策。尤其是对于这次印发的审查逮捕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和十种具体罪案证据参考标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体例、内容有何修改意见,请及时报我厅。
5、为了取得公安机关工作上的配合,各省级检察院应主动将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通报。
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
一、审查逮捕通用证据参考标准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程序方面。
1、诉讼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
(3)破获案件过程说明或破案报告书。
(4)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缴纳保证金收据,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5)拘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报告及该代表所属的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同意拘留的许可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取证程序约有关证据材料:
(1)证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主体合法,并且为两人以上进行的证据。
(2)证明已经告知犯罪嫌疑人、证人权利、义务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证人被讯问、询问后,在笔录上签署的意见;侦查人员的签名。
(4)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诱供、诱证情况的证据。
(5)提供证据的个人或单位的签名及加盖的单位公章。
(6)搜查、起获赃物时的见证人。
(二)实体方面。
1、主体身份:
(1)自然人普通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住地的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户口迁移证明、护照或经会晤后外方出具的外籍身份证明材料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或附有制作过程文字说明并加盖复制单位印章的复制件),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的其他证据(以上证据材料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以只具备其中一种)。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身份、年龄或者拍照编号审查批捕,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骨龄鉴定。对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除处于法定责任年龄段,应当具备能够证明其年龄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外,如一时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身价证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其他证据,根据其自报的身份或者同案人证明的身份材料审查批捕。
(2)自然人的特殊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所在单位性质或所有制形式的证据材料、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职务及职权范围或职责权限的有关证明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3)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价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
(4)法定代表人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
(1)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①犯罪嫌疑人有行政刑事处罚记录,也包括:受过刑事处罚,曾因其他案件被相对不起诉,受过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及共他行政处罚。
②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累犯或多次犯罪、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的主犯,流窜犯罪;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犯罪嫌疑人没有悔罪表现。
③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的可能,如曾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持有外国护照或者可能逃避侦查;已经逃跑或逃跑后抓获的。
④属于违反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2)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不适合羁押的特殊情况。
①犯罪嫌疑人未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不属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年老体弱及残障。
②经济犯罪案件逮捕法人代表或其他骨干不可能严重影响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
强奸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强奸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他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有:(1)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3)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4)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5)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
对提请批捕的强奸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强奸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法医鉴定,被害人报案、控告、陈述,被害人亲友检举,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明发生强奸行为的证据。
2、被害人伤情鉴定、犯罪工具实物或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药物检验报告和发案背景等证明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违背其意志的证据,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证据。
3、证明明知被害人不满I4周岁或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经法医鉴定为程度严重)的证据。
(二)有证据证明强奸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视听资料。
2、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上的指纹、足迹、血迹、精斑等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鉴定及被害人伤情鉴定。
7、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5、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已有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