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医学鉴定人的素质
发布日期:2004-09-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第2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的规定,相应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涉及民事赔偿的《道路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等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均要求法医学鉴定人,在实践中根据被检者的具体情况,作出与客观情况一致的结论,便于司法机关作出正确的判定。同时,这也就对法医鉴定人自身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一、法医学鉴定人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对鉴定人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才有资格作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是法律实践中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人,他的资格获得有严格的规定。法医学鉴定结论,是法庭对人身伤害案的定案依据。法医学鉴定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我国法医鉴定人,必须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都是从医学院的法医专业本科毕业分配到公、检、法单位,专门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一部分则是从经验丰富的临床医师调任,并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后,经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后才能获得鉴定人资格,所作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法庭质证的对象。法医鉴定权的授予:除了丰富的医学知识外,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才能获得,这样有利于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实施。只有拥有扎实、丰富的专业知识并获取法医鉴定人的资格的法医鉴定人,才能赢得司法机关的认可,才能赢得被鉴定人的信任。
二、法医鉴定人应有很强的原则性
(一)严格鉴定程序的原则
所有的法医学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委托而不应受理私人委托,保证鉴定人在司法机关委托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法律性、严肃性,避免因接受私人委托引起的不公或重新鉴定。坚持这一原则对鉴定人自身是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实事求是,科学鉴定,不受案情干扰的原则
首先,鉴定人接到司法机关的委托后,对被鉴定人的损伤特征和部位要详细描述、记录,必要时并照相固定,这是鉴定工作的基础。其次,要收集可靠的案情、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三是对掌握的所有材料用科学的方法及医学理论进行分析论证,对照人体伤害、伤残标准,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结论。四是始终站在法律、科学、公正的立场上,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力所动,不为金钱所动,不受案情干扰。例如,笔者一朋友之女,被人从二楼推下,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到重庆某大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6万多元,要求鉴定为重伤;经认真检查其腰部的功能及脊椎骨折处的生长情况,脊椎经补骨愈合较好,腰部活动功能障碍未达到重伤规定的标准;双跟骨经内固定术,骨折愈合较好,没有脚弓的结构改变,双踝关节功能障碍也没有达到重伤规定的标准。在经过赖心的解释后,得到了被检者及家属的理解,相信司法鉴定结论是科学、公正的结论。
(三)注意辨别真伪的原则
作为法医鉴定人,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真伪辨别。即对被鉴定人的所有材料(如:病历、CT片、X光片等辅助检查)认真审查,科学分析其与伤情之间的关系,从医学的角度能否解释,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当不能解释或出现矛盾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必要时可在鉴定人的监督下进行复查,以确保被用做鉴定依据的辅助检查的真实性。如:某男性,腰部外伤,疼痛、血尿10天,来做鉴定。病历记载:损伤第一天,尿常规:红细胞(+++);三天,尿常规:(++)``````第九天,尿常规:红细胞(+);CT及B超检查:双侧肾脏及膀胱均未见异常。第十天作鉴定进行尿常规检查,红细胞(满视野),显然不符合医学规律,鉴定人认为被鉴定人的血尿可能是诈病行为所致,并安排第12天尿常规检查,留尿时鉴定人跟随其后,当被鉴定人正划破他的左手中指向尿液中滴血时被抓个正着,揭穿了诈病血尿的阴谋从而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四)根据司法部关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鉴定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自己的鉴定,意见不统一时,保留个人意见,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无条件鉴定时,应拒绝鉴定,必须坚持应有的原则和立场。
三、法医鉴定人应掌握接待、咨询的灵活工作技巧
(一)按程序进行鉴定,检查要自己动手
面对被鉴定人及家属,鉴定人要始终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对鉴定人的损伤必须亲自检查,明确是否有损伤,确定真伪,区分诈伤或造作伤。对检查到的损伤进行记录或者照相固定,并对损伤进行初步估计。使被鉴定人家属感到鉴定人工作的认真、细致。
(二)科学回答被鉴定人及家属的咨询问题
被鉴定人及家属对自己的伤情比较关心,有可能咨询一些与自己伤情有关的问题,鉴定人应注意运用科学的法医学理论,使用通俗语言,使咨询者比较容易听懂。在回答咨询时,要给咨询人讲一些鉴定人的原则、鉴定人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他们明白法医鉴定是一种非常严肃、认真的科学鉴定,鉴定结论是一种公正、客观的科学依据。使被鉴定人及家属充分感觉到鉴定人的学识、水平和公正态度,从心理上取得被鉴定人及家属的信任。
(三)服务态度要和谒、语调要平缓
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鉴定人的态度是被鉴定人应当注意的要素之一。被鉴定人往往会通过鉴定人的表情和语调来预测自己的伤情鉴定结论,并通过鉴定人的一些细微动作,来评价鉴定人的服务态度和技术水平。鉴定人面对初次来被鉴定的当事人,如果表情过分严肃,板着面孔,说话生硬,会使受害后本来心理状态已非常复杂的被鉴定人产生畏惧心理或产生各种猜疑心理,从而产生不信任。这一方面也是导致产生重新鉴定的一个原因。
四、鉴定人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人们对任何事物的感觉,都带有明显的主观因素,都受当时心理状态的影响。因此,鉴定人是否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对鉴定结论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之中,对对方的性格都非常关心。因为通过了解其性格,可能预测此人对人对事所表现出来的态度。被鉴定人及家属在与鉴定人的交往时,特别注重鉴定人的性格,原因就在于此。被鉴定人及家属在接触鉴定人时,其心理上最多的是了解自己的损伤是什么伤情程度,这种伤情在案件处理时对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及对自己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希望鉴定人能够尽快地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或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对其所关心的问题总是希望给予满意的答复。被鉴定人在陈述自己被害的过程中,总是想把所有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全部向鉴定人诉说。这时,鉴定人应当理解被鉴定人的这种心理,同时耐心地听取被鉴定人或家属的倾诉。因为这既能赢得被鉴定人的信任,又能全面了解案情,对鉴定人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有益。如果被鉴定人或家属面临的是一个性格急躁、爱冲动的鉴定人,加上时间紧、工作忙等原因,就可能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甚至打断被鉴定人的诉说,鉴定人的这种急躁性格,很有可能失去被鉴定人的信任,导致重新鉴定。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新鉴定情况出现,鉴定人应当自觉地进行个人性格的修养,克服急躁、冲动的不良性格,要养成良好的性格。因为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法医学鉴定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五、鉴定人应树立良好的外表形象
社会心理学认为,形象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一个人的内心境界,是人们在相互交往中增强信任的重要因素。一是在鉴定人与被鉴定人及家属初次接触时,被鉴定人及家属对鉴定人的第一印象,会直接影响到整个鉴定过程,如果鉴定人不修边幅,或服装不整或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被鉴定人及家属对鉴定人会产生失望和不信任的印象。这种不信任的心理一旦形成,很可能为以后的重新鉴定埋下伏笔。二是在鉴定过程和交往中,鉴定人应举止大方、正派,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赢得被鉴定人的完全信任。笔者在实践中遇到一案例,一鉴定人酒后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时,说话时满嘴酒气,外衣纽扣不整,在检查时不认真仔细,对被鉴定人提出的问题也不进行细心的解释,导致被鉴定人产生不信任的心理,此案最终导致重新鉴定。当问及被鉴定人为什么要提出重新鉴定时说:“看他的衣作不整,满嘴酒气,对我的检查不仔细,鉴定结论肯定不正确。”所以,良好的形象对鉴定人来说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鉴定人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扎实的法医学理论知识、较强的鉴定能力、灵活的工作技巧、较强的原则性、良好的心理素质及良好的形象,是法医学鉴定人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衡量一个法医学鉴定人综合素质高低的标准,也是做出科学鉴定结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