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查体医院因漏诊肿瘤而担责(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原告诉称,2013年6月21日,原告在被告医院进行全面身体检查包括DR胸片等,被告医院报告称原告各项指标正常(被告辩称:因DR胸片硬盘中现不能恢复,无法提供)。2014年5月4日在第三方医院确诊为肺癌晚期。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诊疗义务,使原告病情未能及时发现,错失治疗时机,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
经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一节,原告依据为医疗费自负部分进行赔偿,因被告行为不是直接导致原告患病的直接原因,庭审中,原告要求鉴定被告诊疗过错,因被告不能提供DR胸片影像资料该鉴定未能进行,故依法推定被告在诊疗中存在过错。考虑被告存在过错,本院酌情考虑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0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本案件属于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本案焦点为2013年6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体检结果为“心肺膈未见异常”,但因无胸片而无法判断是否是漏诊,故推断当时患者有肺癌被告医院未能诊断出。
天津律师梁波点评本案件为原告韩XX状告被告XX市XX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被告系具有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对原告进行体检系诊疗行为,被告应尽到审慎的诊疗义务,虽体检报告载明原告“心肺膈未见异常”,但被告不能提供由其保管的胸片影像资料,不能进行相应的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证实在原告体检时身体状况,故依法推定被告在诊疗中存在过错。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天津律师精诚律师事务所梁波律师谨以此案例进行个人观点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到更多有类似的天津医疗事故案例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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