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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6-12-0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湖北人,初中文化,20154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13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4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某206房,容留任某某、张某某、黄某、陈某某在该房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检测,上述五人的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类药物检测均呈阳性,另杨某某、黄某的吗啡类药物亦呈阳性。
  检方观点:
  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接办该案后,陈维崧律师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杨某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杨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陈维崧律师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并为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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