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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6-08-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高中文化,201510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51128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102820时许,何某某租住在某房,容留杨某某、朱某某、阿忠在该处吸食毒品。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何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1小包及吸毒工具1套。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0.26克,为甲基苯丙胺。
  检方观点:
  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接办该案后,本团队律师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何某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为了争取让被告人何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并为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何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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