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浪网2016年5月27日报道,绩溪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高某在宾馆房间内允许他人与其一起吸毒,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 高某为了陪护患病的儿子,在医院附近的快捷宾馆订了一套房间。在高某陪护期间,其好友耿某等人提出一起吸食冰毒。高某未作拒绝。2016年3月5日至6日晚,耿某等人多次来到高某居住的客房,与高某一起吸食冰毒。 在本案中,高某所提供的是宾馆房间,并且是应朋友之请被动提供的。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场所的界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所规定的“场所”,是指为行为人实际控制的场所,行为人对该空间具有长期或临时的支配权和使用权,既可以是自家住房、出租房等固定场所,也可以是旅馆、饭店、酒吧、舞厅、KTV包厢等营业性场所,还可以是轮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利用交通工具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 提供场所,既可以是当事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应该吸毒者的要求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追诉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并非一概以犯罪论,只有达到追诉标准,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应予立案追诉,包括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