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被拆,拆迁利益应如何分配
我国早期的公房大多数属于单位的福利分房,这类房屋分给职工之后,单位或者房管所一般不会再收回。因承租人只享有对公房的使用权,所以公房不能直接继承,往往在原承租人去世之后,单位或房管所允许原承租人的子女或者近亲属申请变更承租人,但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方可变更。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承租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由此可见,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可以申请继续承租原承租人留下的公房。
如果是被继承人生前自愿将承租人变更到子女的名下,这应视为对自己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了处分。那么在变更承租人之后,公房便应属于子女的财产。公房拆迁所获得的拆迁利益,不论实物补偿或者货币补偿,均属于子女所承租公房的财产变形,仍然应归子女所有。
在此情形下,子女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如果其哥哥姐姐再主张分割拆迁利益,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如果是户口在该公房内的子女,拆迁过程中应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口,对于这些被安置人来说,可以从两个角度主张权利。
其一,如果被拆迁人放弃回购房屋,选择货币补偿,那么户籍人口原则上可主张搬家奖励和过渡周转安置费。在一般情况下,这两项都是按照户籍人口计算的,每人一份。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当中也有按照房屋间数发放的。如果是按间数发放,则与户籍人口没有关系。
其二,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了安置房屋,则被安置人口可以主张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被拆迁安置人口主张对拆迁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权,一般法院会保护。
若承租人一直未变更 拆迁利益归子女共有
如果承租人及其老伴去世之后,该房屋的承租人到拆迁时一直未发生变更,那么,拆迁所得利益应属于承租人与其老伴共有的公房转化而来,在性质上属于老人财产的变形,鉴于二老均已经去世,则拆迁利益实际上应由老人的子女们共有。
一般情况下,在拆迁之前,拆迁办会要求派出一个家庭代表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办理领取拆迁补偿款事宜。往往在此时,家庭成员之间的互信关系还在,但是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之后,很多人可能就反悔了,认为拆迁补偿就属于他一个人所有。
对此,实际生活中的类似情况并不少见,尤其在北京地区,房屋价值较高,拆迁补偿动辄几百万元,难免会有人一时起了贪念。我们建议,最好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前,家庭内部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明确拆迁补偿款分配的相关事宜,这样不仅大家放心,而且一旦产生纠纷,也可以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律师提醒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区域面临拆迁,由拆迁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律师特别提醒大家,如果家庭共有的房产或者老人留下的房产面临拆迁,建议最好先在家庭成员内部进行协商,对拆迁利益的分配进行妥善安排。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更为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