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房拆迁,同住人的认定决定其能否享受动迁利益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关键字】 租赁公房 面积安置 房屋来源贡献 福利分房 实际居住时间
【案情简介】
2013年王某承租的公有住房遇政府征收动迁,房屋内共有6个户口:承租人王某、王某妻子张某、王某儿子王小某、王某母亲叶某、王某外甥女陆某及陆某女儿陆小某。2013年10月王某与第三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取得了两套安置房及部分现金补偿款。
2013年12月王某母亲叶某、王某外甥女陆某、陆某的女儿陆小某到法院起诉王某、张某及王小某,主张分割安置房屋及现金补偿款,要求取得3/5份额。本律师代理被告一方。
【争议焦点】
三名原告及被告张某、王小某是否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能否享受动迁补偿利益。
【律师分析】
1、本案中系争房屋采用的征收补偿方案是按照房屋面积来核算补偿款,并不是对户口的安置。三原告对房屋的来源也没有贡献。
2、系争房屋一直由被告一家人居住,本律师调取到相关证据,可证明系争房屋内长期以来的一个实际居住情况。
3、三原告均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别是作为承租人外甥女的原告陆某,当时舅舅给其解决户口问题是帮助性质,陆某及其女儿均是“空挂户口”并未实际居住过。
4、1977年原告叶某的丈夫其单位给夫妻俩分配过一套福利房,至于叶某在丈夫过世后将房屋进行处置的行为均不能改变其已经享受过国家福利性分房的事实。
5、三被告均他处无房,且三人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被告张某虽然几年前父母家中老宅动迁享受过动迁利益,但因该房屋属于私房性质,并不影响其成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定三原告不符合同住人资格,无权主张动迁补偿利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相关法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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