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返潮开发商维修失败业主起诉退房获支持
房屋返潮开发商维修失败业主起诉退房获支持
因新购商品房长期返潮、结露,开发商多次整改无效,业主在入住五年后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4月5日,重庆市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开发商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解除刘某与开发商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判决。
2011年3月,刘某购买了涪陵某新建小区底楼住房一套,该住房系跃层,含负一层,刘某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12年4月,刘某发现该房底层房间墙体、地面存在严重返潮、结露,且外墙渗水,为此多次向小区开发商反映,开发商多次进行维修,但都未修好。刘某就此进行投诉,涪陵区质监站于2014年3月17日、2015年6月9日两次发文责令开发商处理,开发商在质监站首次发文整改无效后,拒不履行整改义务。
为此,刘某以房屋设计、建筑不符合规范,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开发商辩称,刘某提出解除合同没有法定和约定解除依据,房屋已实际交付并完成产权登记,房屋返潮、结露与刘某装修中擅自改变设计和结构有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因其部分墙体紧靠堡坎,无法开窗,通风不畅而导致房屋的底层墙体、地面长期有返潮、结露、外墙渗水等质量问题,经刘某多次向开发商和相关建筑质监部门投诉,开发商采取了相应的维修、整改措施,均不能解决问题。刘某购买的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居住者健康和住房使用功能,其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依法成立,予以支持。开发商以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涪陵区质监站无权对房屋质量作出结论,刘某擅自改变房屋设计和结构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补充查明,开发商认可讼争房屋地面未按设计的“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进行施工。二审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要求开发商于一周内书面提出整改方案,开发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整改方案,亦未说明具体原因。
重庆市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未按图施工,以致讼争房屋出现底部通风不畅,形成返潮、结露的质量问题,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不当。开发商主张形成返潮、结露的原因是刘某装修不当,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在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开发商又拒不进行整改的情形下,如刘某继续使用、居住该房,则必将损害其身心健康,使其购买住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郭金生简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