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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滥伐林木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6-11-18    作者:李二狗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岩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现场查看和今天的庭审调查,结合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涉案林木所栽植土地的地类性质”这一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事实没有查清
涉案林木所栽植的土地是当地村民的承包地,经辩护人进行现场查看,该地块与一整片农田相连,土壤肥沃,应为基本农田,这是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事实。对此,辩护人曾去当地国土部门调查取证,被拒绝,遂后又向法院和公诉机关申请调查,但今日庭上,公诉机关并未对此举证。
《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等文件规定,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也即是说,基本农田植树属违法行为,所栽植树木不受法律保护。《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规定:“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即采伐非林业用地(含基本农田)上的树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因此,无证采伐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应该按《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追究采伐者的责任。
二、本案对林木材积鉴定数据不当
(一)所鉴定的标本数据测量失准。11月14日下午,辩护人对涉案现场林木的伐桩进行了测量(所测量的伐桩可能包含但不限于被告人所伐林木),共测量伐桩50棵,地径12-40厘米,平均地径 25厘米(对应量表24径阶),而鉴定意见书中所测量树木的平均地径为28.8厘米(对应量表28径阶),相差2个径阶,数据测量严重失准。根据《山东省杨树一元地径材积表》,24径阶杨树每棵立木材积为0.2558立方米,28径阶杨树每棵立木材积0.3792立方米。据此推算,85棵树的材积测算差为10.489立方米,超过正常的误差范围。
(二)测算材积适用的量表与事实不符。树木的材积计算应当按胸径测算,因本案所采伐的树木已经灭失,故鉴定机构根据伐桩地径推算材积。本案涉案林木材积测算的依据是《山东省杨树一元地径材积表》,经对此材积表与《山东省杨树一元立木材积表》(胸径标准)对比发现,此套表格数据显示,杨树的胸、地径比约为0.85:1,而经对现场同样树种同样立地条件同样大小杨树的现场测量发现,涉案杨树的胸、地径比约为0.75:1。鉴定意见书中,对林木材积鉴定所适用的量表,与实际不符。根据此量表测算出来的树木材积,要比实际数据多11%—12%。被告人收购的林木是46杨,这种杨树的特点是下粗上细,出材率低,而《山东省杨树一元地径材积表》显然并不是针对46杨测算归纳的数据,不能用于该树种的材积计算。刑事诉讼中,需要完全查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按照一个既定的公式来和表格推算事实。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本案鉴定意见中,对林木材积的鉴定数值高于实际数值,数据失准,事实不清。
三、本案对涉案林木数量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采伐林木85株,并进行了鉴定。但鉴定意见只是鉴定机构对现场85个伐桩进行的材积测算,并不能证明这85棵树就是被告人所伐。所鉴定的伐桩是否含有并非被告人采伐的林木?是否对案外、其它时间采伐形成的伐桩一并进行了清点测量?树木生长过程中,是否有零星被砍伐的情况发生?从目前证据看,不能排除这些合理怀疑。受害人并未目睹采伐过程,其所说被伐的85棵树是何人所伐?什么时间伐的?几次伐的?不知道。 中间人李某说“杀了八十多棵村”的证言含混不详,其也并未对树进行清点,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认定本案被告人滥伐林木的上述证据并不能互相认证,材积计算数据失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本案定性错误
本案中,被告人采伐这批林木的目的是收购树木,起因是李某把这些树木卖给他们,伐树行为只是实现收购目的一个附属行为。因此,即便被告人此次收购树木的行为涉嫌违法,此行为也应定性为非法收购林木而不是滥伐,且被告人在采伐林木前,问过李某是否有采伐证,说明买卖双方均认为办理采伐证的责任在李某而非被告人,如果存在滥伐,责任人也是李某而非被告人。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首先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和动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并非采伐而是收购林木,因此,认为被告人构成滥伐林木罪,定性错误。
五、本案被告人已经赔付受害人2万元,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依法应从轻处罚。本案受害人与被告人协商赔偿事宜时,受害人向被告人索要1万元赔偿,被告人为了表示诚恳和悔意,主动赔了受害人2万元,远超受害人的索赔额和实际损失,请法庭对上述事实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六、本案被告人到案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 ,依法应从轻处罚。
七、本案被告人是家庭经济支柱,上有需要赡养的老母亲,下有一双需要抚育的年幼孩子,请法庭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八、本案发生后,被告人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家庭经济发生困难,请法庭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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