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李某某聚众斗殴一案律师成功辩护 被告获缓刑 【案情简介】
湖北李某某聚众斗殴一案律师成功辩护 被告获缓刑 【案情简介】2013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某、吴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在武汉经开万达广场吃饭时发生争执,双方约定打架。当天下午,李某某持刀带领吴某某、李某某(已判刑)等二十余人乘车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福工业园,李某某持钢叉带领十余人赶到现场持械斗殴,李某某的右手被李某某持钢叉刺伤。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为软组织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李某某、付某某、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律分析】被告人李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李某某有期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