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渊源形式
发布日期:2016-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种类
所谓种类,是指根据事物的性质或特点而分成的门类。故宪法形式的种类是指根据宪法形式的性质或特点而分成的门类。
宪法渊源主要有:(1)宪法典及其修正案;(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4)宪法判例;(5)宪法解释;(6)国际条约;(7)政治文件;(8)权威的宪法理论1、成文宪法典
成文宪法典是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它一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采用特殊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宪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现代民主国家大多采用成文宪法典形式,其特点是,它形式完整、结构严谨、内容明确、条款原则、相对稳定且便于适用。
2、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指享有宪法修改权的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宪法典进行部分修改所形成的法律。 宪法典之所以为宪法的渊源,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它是关于宪法的特别规定。当修正案补充宪法典中所没有规定的内容时,修正案作为宪法典的一部分而生效;当修正案的规定与宪法典的中的条文不一致时,依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修正案的效力优于宪法典中被修改条文的效力;其二,它是维护宪法稳定性和适应社会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没有这种宪法渊源,宪法典本身的稳定性或灵活性都成为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3、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在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中一直存在歧义性认识 .观点一:宪法性法律是指涉及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原则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宪法性法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组织与选举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 法律等。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没有成文的统一的宪法点,自由许多的单行宪法法律,这也是宪法性法律。
观点二: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国家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件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前者是指一国的根本制度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宪法本体法多为不成文国家采用;后者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具体包括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议会(代表)机关议事规则、立法法等等。世界民主国家,不论是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均有宪法关联法 .确切地说,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是比第一种观点更为抽象和具有理论概括性。
观点三: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性法律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另一种则是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宪法性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在内容上,宪法性法律只涉及国家宪法制度或宪政规则的个别部分;(2)在效力上,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制定修改程序也一样;(3)在性质上,宪法性法律是宪法典原则规定的延伸或具体化,属于一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4)在作用发挥上,宪法性法律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它不像宪法典的解释和修改程序那样严格,便于宪政操作。
4、宪法惯例
所谓惯例,是指那些经过相当时期的统一的、连续的和普遍的实践,而被公认为并且获得法的确认的习惯规则。 宪政运动的实践经过长期积累,逐渐形成公认的合乎宪政精神的习惯规则,谓之“宪法惯例”(宪政惯例)
宪法惯例其有以下特点:(1)在内容上,宪法惯例涉及的主要是具体宪政运作规则,以弥补宪法典或宪法性文件过于原则或不合现实政治实践需要之不足;(2)在效力上,宪法惯例不是法律,因而不具强制性法律效力,但在各国的宪政实践中,宪法惯例所具有的政治约束力和由于连续稳定适用并得到普遍公认而形成的社会自觉遵守的力量是巨大的,因而其现实作用是客观存在的;(3)在形成方式上,它基于宪政现实的需要,在宪政实务运作中,经过长期积累逐渐形成;(4)在作用上,它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创设宪法制度,弥补宪法立法之空白;二是开创具体宪政做法,弥补宪法立法过于原则之不足;三是实现宪法变迁的一种方式;四是使某些宪法规范丧失效力,导致特定宪法立法实质上被废弃。
5、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并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宪法判例是普通法系国家宪法的重要渊源,尤其是在确立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宪法判例具有如下特点:(1)宪法判例的内容主要是对宪法立法在适用规则方面的发展,对宪政实践具有普遍意义;(2)宪法判例的效力不是法定的;(3)宪法判例与其他宪法规范形式相比,在适用上更具有灵活性。
6、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就是对宪法条文涵义进行的释义和说明,它是法律解释的一部分。“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解释是从狭义角度、从直接意义上讲的,单指宪法监督机关对宪法含义的说明”,“若从广义上说,在宪政实践中,影响和解释宪法的组织很多。”宪法解释的必要性:(1)阐释宪法精神;(2)补充缺漏;(3)适应社会发展;(4)保障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5)判定违宪行为。
宪法解释的类型,宪法解释可分为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司法解释、监督解释。 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主要指立宪解释。
7、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而国际习惯则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习惯一旦被各国所接受,就应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例如美国宪法(1787年)规定:“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约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8、权威性宪法著作(法理)
权威性宪法著作作为宪法的一种渊源形式,并不是一种普遍现象,在成文法系国家,宪法著作不能视为宪法的渊源,但在少数不成文法系国家,如英国,在没有宪法规定以及宪法判例尚未形成时,权威性宪法著作,往往在不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被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来引用。在英国,“自18世纪以来,每代都有著名的法学家,如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白芝洁(Bagehot)戴雪(Dicey)恩逊(Anson)詹宁斯(Jennings)等等。”9、政治文件
政治性文件是近代立宪运动及现代许多国家不可缺少的宪法渊源,特别是在革命或者战争阶段,这种宪法渊源更加明显。近代宪法多是在政治性文件确认的原则和制度基础上制定的。在许多国家制定宪法典之前都曾颁布过一些重要的政治性文件,这些文件在事实上起到了宪法的作用。即使在当今成文宪法典普遍受到重视的情况下,它仍是宪法渊源的组成部分,如美国《独立宣言》、法国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等。此外,一些政党特别是执政党的方针政策也往往成为宪法的渊源,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最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