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发布日期:2016-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渊源讲的是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宪法的渊源就是宪法的形式。宪法渊源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宪法典,一是宪法性法律,一是宪法惯例,一是宪法判例。关于宪法典,现在许多国家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如美国),其实宪法修正案也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的角度谈宪法,所谓宪法性法律都是同国家公权运作和基本人权相关,我国的选举法、五个组织法、港澳基本法、国籍法等都是宪法性法律。有关宪法惯例,事实上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特定的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也就不可能引起违宪审查,宪法惯例依靠主体的自觉遵守。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宪法判例这个概念应值得重视,须明确宪法判例的产生在不同国家往往会有不同,须了解特定国家的宪法判例是议会作出的,还是司法机关作出的,或者是宪法专门机关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