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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开办小学初中”是严重倒退
发布日期:2016-11-04    作者:戴高明律师
昨天,《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三审,其中最重大的一个改变让人吃惊:禁止设立营利性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者估计,此草案将大概率通过。这让人心忧不已。
要点速读
  • 1三审稿相比于二审,画风突变,尤为决绝。
  • 2不管是对政府、办学者还是学生,掐死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慎之再慎。
可以看出,立法者对此也游移不定,难下决心早在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同时对“教育三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草案进行审定。结果,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订案顺利通过,而民促法却悬而未决。
卡在哪里呢?就卡在民办学校的办学资质上。今年6月,民促法修订案三审被延迟,外界风传三审草案会在8月底正式提交,结果再一次跳票。直到昨天,三审稿才正式提交。
如此纠结,因各方都在进行博弈。二审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到了三审稿,画风突变,明确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营利性民办学校参与。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在校生达4570.42万人。其中,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占比较大,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也占将近1成,由于总量巨大,三审稿中的政策变化确实牵扯到很多人。
当然,无论什么时候,法律的修订都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需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各方意见,时间拖得久一些不一定是坏事,但这次三审稿态度大反转,显然是受到了某种强力影响。
这次下狠手,恐因赶人当先,不及其余仔细研究三审稿和二审稿的区别,可以发现以下不同:1,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2,删除二审稿当中民办学校退出后,合理补偿和过渡期的规定。
这两个改变都非常强势,展示了鲜明的态度。不仅不给办,而且取消后的补偿也没了。从中可以看出三审稿的基本思路:把民办学校视作一种恶,把营利性民办学校视作罪大恶极。
为什么说这种政策转向只顾一点,不及其余?由于取消了补偿方案,会迫使一部分营利性民办学校被迫改成非营利,但他们原始的投资动机仍然存在,资本继续要求回报,由此导致明面不营利实质营利的现实,滋生各种本来没有的乱象和寻租,最终形成政府、民办学校举办者、学生三方皆输的局面。
和某地网约车限牌限户的政策吹风配合起来看,这次驱赶民办学校,恐怕也是赶人政策升级版。而且重点地区有所配合:今年10月,上海教育局突然严查民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禁止国际课程的整建制引入”“暂停涉外民办学校的审批”……
当然,这一切都声称是为了“整顿民办教育不规范“。正如江苏省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所言,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十分迅速,但由于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基层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不够,所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保障。现在彻底驱赶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替消费者考虑,是有利于教育大业的。
可以预见,如果民促法修订三审稿不幸通过,会重创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会有一批合法办学者选择退出。这样,那些无望在某些地区上公办学校的外地人,将继续无望上一些只要钱不看其他一切条件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他们或许会带着孩子离开。
即使从实际效果看,赶人的愿望没有实现,也必须展示为此努力过的决心。
本来一直贯彻的分类管理,是很好的策略,改变反而是倒退“选择营利早死,选择非营利晚死,早晚都是死。”民办教育界已经绝望。
但是在2015年8月之前,他们的担忧并不存在。按照修改前的民促法,民办教育事业虽然属于公益性事业,但在具体条文中开了一个口子,即允许民办学校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注意,这个“回报”的名义是“奖励”,而非“营利”。但不管叫什么名字,政策上至少是允许的。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一直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民办教育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两种。对于前者,无财政补贴;对后者,有财政补贴。这种思路其实是正确的,甚至直到民促法修订二审稿,这种分类管理的思维也在持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新建、扩建非营利民办学校,政府按公益事业用地给予优惠。而营利性民办学校没有任何优惠。
这是对的,这也是政府权力能达到或者说应该达到的最远距离。即公办的是亲生,非营利民办是养子,营利民办是路人。对营利民办,政府既没有任何帮助,也没有任何打压,能发展成什么样,全靠自己。
在这种模式下,营利民办学校都是自力更生,这让民办学校出现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有良好办学声誉的民办学校,能吸引优秀师资,收费也越来越高,越办越好;另一个极端是,办学条件差的民办学校,陷入生源和资金的双重困境,难以为继。有人因这种“两极分化”来指责民办属性,可是,这难道不是营利性民办学校交给市场决定的应有之义吗?
天下人最怕不公平,尤怕教育不公反对三审稿,必须搬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两点,第一,只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就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流动儿童接受地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义务教育。
不管是在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读书,只要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都应该叫义务教育。如果不承认这一点,认为公办学校学生的权利就要优先,民办学校学生的权利就要延后,那其他什么都不用谈了。
讽刺的是,恰恰有一部分专家学者扛着《义务教育法》的大旗支持三审稿。他们认为,《义务教育法》当中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是免费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因此,跟营利性民办学校性质是冲突的。
这种理解是相当机械和故意的。原因:1,义务教育免费,并不是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它本质属性是强制性。在2006年之前,我们也在实施义务教育,但是是收费的,直到2008年才在城乡普遍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从全球的情况来看,许多国家刚开始实施义务教育也是收费的,后来才逐步实行免费政策。所以,无论从实施时间还是从义务教育实际情况来说,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就是强制性,免费并不是必要前提。
2,民办学校即便是非营利的,也一定是要收费的。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吴华认为,“有可能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更高,但也有可能反过来,收费高低与营利非营利也没有必然联系。”对老百姓而言,既然选择了民办学校,就有缴费的心理准备,关键是质价是否相符。
即便我们从政府的角度出发,由于只允许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会使得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供给减少,这意味着政府财政需花费更多资金,来提供本来由民间可提供的义务教育,这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添负担。
所以,从政府、办学者、学生这三个角度出发,三审稿中掐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做法,都值得再三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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