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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的“妨碍物”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16-11-03    作者:赵双剑律师
公共道路的“妨碍物”如何界定?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的“妨碍物”,是指堆放、倾倒、遗撒在公共道路上的妨碍物,这种妨碍物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该妨碍物只能是动产,而不是不动产。设置妨碍物的行为方式,是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能是放任损害发生的间接故意,或者是懈怠的过失;而遗撒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则是过失,不可能是放任的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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