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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司法实践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16-03-07    作者:单义律师
本期导读:生命不止,奋斗不息!年节已过,小编号召法律人继续开展业务学习啦!道路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界定交通事故范围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该事故是否发生在“道路”上,只有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才能按照交通事故赔偿处理程序进行理赔及维权。本文聚焦司法实践中对“道路”的界定问题,整理了相关法律依据、裁判实例以及权威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并在实务中灵活运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1.未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属于非道路车辆、行人事故赔偿纠纷——郑秀芳诉金华县交通工程机械施工公司非道路车辆、行人事故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未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路段,不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公路范围。在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对该事故无管辖权,亦不能按道路交通事故的程序和实体规定处理。因而认定此种案件性质为非道路车辆、行人事故赔偿纠纷。
案号:(1993)浙金民初字第6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在铁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处,如车辆、行人违反规定抢越道口,造成损害的,由行人或所属单位负责;如因防护措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负责——周金辉诉江西省樟树贮木场、南昌铁路局樟树车务段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铁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处,多设置平交道口。为了既保证火车顺利通过,又保证其他车辆、行人安全通过,国务院及国务院的有关部委作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如车辆、行人违反规定抢越道口,造成损害的,由行人或所属单位负责。如因防护措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负责。
案号:(1997)昌铁经初字第32号
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1.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交通领域


道路交通事故只能发生在道路交通领域,是在道路交通活动过程中,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害事故。离开道路,离开交通活动,不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例如在1989年发生的林意人身损害赔偿案——福州军区空军第二干休所用汽车为军人家属拉运生活煤,在家属大院内,拉煤车倒车压伤军人家属林意,造成其残废。因该事故发生在部队家属院内的通道上,并不是发生在道路之上,因而不是道路交通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运用》,杨立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




2.道路的含义及界定


道路,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概念,是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要素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按照这一概念界定,道路包括以下部分:
一是公路。连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供汽车行驶并具备一定技术标准和设施的道路,是公路。公路是近代说法,是以其公共交通之路得名,在我国古文中并不存在这个概念。
二是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根据道路在城市道路系统中的地位、作用、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我国目前将城市道路分为四类: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三是单位范围内准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个概念实际上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林区、农村范围内的道路等场所。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地方是这些单位的自有空间,不准许他人的机动车通行。因此,单位范围内的道路等场所发生事故,原则上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则处理。除此之外,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其院内的路,均不属道路,如院内通道、校内道路、乡间道路。如果这些单位范围内的道路等场所准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则视为道路,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确定侵权责任。
四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广场是指面积广阔的场地,特指城市中供公众活动的广阔场地,是城市道路枢纽,是城市中人们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或交通活动的集中空间,通常是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场所。公共停车场,则是在城市中为机动车停放而设置的公共场所。在这些场所中,准许公众通行,因此都属于道路的范畴。
界定道路的意义是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以及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的范围。凡是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这不意味着不是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就不是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在非道路上发生的类似事故,同样是侵权行为,只是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处理;而是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定,即《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办法处理。
(摘自《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杨立新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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