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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6-11-03    作者:赵双剑律师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堆放、倾倒、遗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具有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损害的事实,并且设置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堆放、倾倒、遗撒人未尽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无须被侵权人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堆放、倾倒、遗撒人承担侵权责任与道路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规定,道路管理人承担的是管理瑕疵责任,其责任基础是过错推定,如果有关单位或个人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需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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