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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的修改
发布日期:2016-1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过四次修改,共产生31条修正案。

  【注意】宪法经济制度的修改力度最大:1982年宪法除第九条自然资源、第十二条公共财产和第十八条外贸经济这三条没有修改之外,其他都做了改动。

1988年 

1.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93年 

1.增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坚持改革开放”的规定,建设目标从“高度文明、高度民主”修改为“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2.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 

4.把“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5.“计划经济”修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6.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变为5年 

1999年 

1.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写进宪法序言。 

2.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999年 

4.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做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 

1.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这一指导思想 

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在“引导、监督和管理”之外,增加了“鼓励、支持” 

2004年 

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政策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004年 

7.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全国人大应有特别行政区的代表 

9.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10.国家主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11.地方人大的任期统一为5年 

12.《义勇军进行曲》正式成为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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