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发布日期:2015-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进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它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这部宪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
1.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删去第10条第4 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1)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2)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5)把县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1)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序言。(2)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宪法序言的第七自然段中增写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在第81条国家主席职权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11)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2)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四次修改,客观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对宪政制度提出的要求,不仅巩固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而且从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