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修改,给现行宪法注入生命力
发布日期:2012-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中国宪法
【出处】《检察日报》2012年10月29日第5版
【关键词】宪法修改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编者按: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被称为八二宪法。30年来,八二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当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作了几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为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从今天起,本报推出“讲述·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系列报道,通过亲历者、专家学者的讲述,与读者一同回顾八二宪法走过的不平凡的岁月。
10月25日,记者见到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提起八二宪法,他兴奋地给记者讲述了八二宪法鲜为人知的故事。
宪法,在国家、社会和公民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韩大元告诉记者:“八二宪法颁行30年来,在国家、社会和公民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从国家的层面看,八二宪法为国家的协调发展提供了依据,通过宪法的价值观来保障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五大建设的协调发展。2004年八二宪法修正时,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使国家具有更明确的价值观。
此外,八二宪法为国家的发展奠定了文化基础,它不仅通过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提高了国家文化的功能,而且通过确立的文化保护、文化强国理念,提升了国家的文化功能,使中国开始具备了文化强国的条件。
韩大元认为,30年来,八二宪法为中国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通过宪法治理初步形成了社会共识,为凝聚民心、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奠定了基础。同时,通过宪法治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了协调,促进了社会和谐。
另外,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也是八二宪法的重要贡献之一。“政权定期交替保证了社会总体的稳定,而社会总体的稳定是宪法给社会带来的最重要的变化。”韩大元解释说。
近年来,越来越多有关基本权利的事例涌现,人们开始更多地感知到宪法与公民生活的密切关系。“公民通过宪法行使基本权利,通过宪法,受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通过宪法,公民不仅提高了权利意识,也增强了对国家的认同,为进一步扩大自身权利奠定了基础。”韩大元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行使的权利将越来越多,国家和社会为公民提供的权利保障形式也将越来越多。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
与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的时代背景完全不同
“八二宪法实施的30年正值改革开放。”韩大元说,八二宪法不仅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成果,同时也是改革开放的保障,它与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的时代背景完全不同。
据韩大元介绍,在修改程序上,八二宪法的修改遵循了五四宪法规定的程序。当时,宪法修改委员会曾面临采用何种修改程序的难题。由于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宪法修改程序问题,八二宪法的全面修改只能以具有统一修改程序的五四年宪法所规定的程序为基础进行,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八二宪法修改权的性质。
另外,八二宪法条文的表述、内容的规定更加科学、更加规范。不仅对七五宪法、七八宪法没有的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新的规定,并对原来表述不准确的基本权利作了更加规范的表述,使得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合理。
在韩大元看来,八二宪法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以往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做法,篇章结构的调整体现了对人文精神的追求,凸显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理顺了国家与公民存在的历史事实,体现了“没有人民的授权,国家机构就失去了权力的基础和来源”的建国逻辑,也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八二宪法在规定基本宪法序言、总纲和具体内容上,既重视宪法规范的操作性,同时也保持了一定的原则性,为立法的具体化留下了必要的空间。”韩大元说。
人权入宪凸显了人的主体性价值
30年来,八二宪法先后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作了四次修改。
“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加快和社会转型的具体特点有关,四次修宪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新特点。”韩大元介绍,1988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1993年修宪,可以说是为“富强”奋斗,明确表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变革进一步深化。1999年修宪,“依法治国”入宪,“法治”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志。2004年“人权入宪”是这一阶段社会治理转型的重要标志。
“‘人权入宪’凸显了人的主体性价值,是四次修宪中最重要的一次修改内容。”韩大元对记者说,我国宪法专章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但是依然将“人权”概念正式写入宪法,这表明了人权与宪法的特殊关系,以及国家价值观的变化。
毫无疑问,“人权条款”确立为宪法原则后,将成为评价一切公权力的一项重要尺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必须牢固确立以人的尊严和价值、权利和自由为本位的现代宪法观。保障人权,就必须完善和发展宪法实施机制,将宪法规范具体落实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最高法。
“此外,要保持宪法的生命力,就需要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让宪法更规范,既要稳定宪法,同时也要使宪法与社会生活相适应。”韩大元说。
2010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改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人认为,这一规定已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制度,有必要将这一规定纳入宪法。
“在选举上城乡人口同比例的规定使选举从形式平等走向了事实平等,同时也扩大了农民在政治生活中的话语权。”韩大元认为,从宪法层面看,宪法中的平等条款是“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原则的宪法基础和文本依据,“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原则是宪法中的平等条款的一种规范体现。该原则的确立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平等,符合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并不需要通过修改宪法再作出明确规定。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思想,推动中国社会治理发展到新的阶段
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时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韩大元说,党的领导人深刻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思想,推动中国社会治理发展到新的阶段。同时也表明,在社会治理方式的探讨中,中国共产党积极将法治的理念引入执政活动,高度重视并要求充分发挥宪法的地位。
韩大元认为,我国的社会治理不仅从政策和法律调整转向以法治为主导的社会治理,同时从法律调整逐步转向宪法为主导的社会治理模式。这对于增进党执政的正当性基础、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标志着宪法调整下中国社会治理模式进入第三阶段,即“依宪治国”的阶段。
韩大元向记者解释说,执政党在执政活动中可以规定适用于党内的各种规范,以调整党内活动。但包括党章在内的所有党内法规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党内法规是无效的。而判断党内的法规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根本标准是宪法规范,即已形成的宪法规范是确定的、统一的尺度。
另外,执政党执政活动的有效性与宪法的权威性是相统一的。宪法具有权威,法律得到实施,就意味着执政党的领导具有有效性,表明其执政能力的提高。如果宪法没有权威,法律得不到认真实施,执政党的执政也就失去了社会基础,无法实现执政的基本目标。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高低与宪法实施的社会效果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理论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断探索执政规律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同时标志着执政党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的转变。”韩大元进一步解释说,对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强调,就是对宪法的强调,是对宪法实施的强调,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等所有公权力行为都必须依照宪法、符合宪法,认真落实“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相信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将更加重视宪法的作用,执政党也将更加重视通过宪法来执政,我国将进入依宪执政的新的发展阶段。”韩大元对记者说。
【作者简介】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