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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丈夫应当取得的养老金,离婚能否分割案例分析代理
发布日期:2016-11-02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诉讼丈夫应当取得的养老金,离婚能否分割案例分析律师提示—离婚养老金分割案例
夫妻一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离婚后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近日,广州花都法院审结了一起主张分割养老金的离婚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养老金具有工资的属性,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张某获得的养老金依法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准予分割。
案情回顾
半路夫妻结婚又离婚 为分财产诉至法院
现年77岁的张某(男)和60岁王某为半路夫妻,两人于1986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对彼此的性格了解不足,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甚至有过多次报警和调解记录,但经过调解后,双方矛盾丝毫未减,甚至越演越烈。2014年3月,张某以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名存实亡为由,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和分割共同财产。
最终,经法院调解,王某同意离婚,并与张某就房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法庭审判
养老保险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获判养老金50%
虽然二人对房产分割无异议,但在庭审中,王某却主张分割张某由其起诉之日起至离婚生效之日止实际取得的养老金。
王某诉称自起诉后自身现已为7旬老人,处于无任何医疗和养老保障的情况,离婚后总要为自己以后的生活作打算,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以及应当取得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自张某起诉起,就已不和王某共同居住,也未向其支付任何生活医疗等费用,因此王某认为张某的养老金,自己也应依法分割。
张某则认为养老金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养老金是自己的全部经济来源,是自己未来老有所养、安度晚年的生活保障,一旦进行分割将直接导致自己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下降,因此法院应当考虑养老金的专属性——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养老金的取得是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是个人工资支出,故产生的养老金因个人工资支出产生的,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形收入,因此张某的养老金的取得具有工资属性,依法当属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按照养老金离婚生效日的存折余额的50%支付给王某。
法官说法
养老金具有工资属性 当属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关于张某主张养老金的专属性—个人财产,由于养老金的取得是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是个人工资支出,故产生的养老金具有工资属性,因此养老金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形收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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